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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与虚假诉讼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虚假诉讼最可恶的地方在于利用法律,而且是法律人在利用法律。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基于证据,而且只能基于证据,这本是正确的,也不该有什么争议,但确实存在被利用的可能性。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又缺失核心证据,这往往给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可能。设计之精巧,让我确信每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背后都站着一个乃至更多没有信仰的法律人。

即便国家三令五申地打击虚假诉讼,但是,被虚假诉讼的一方往往仍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以我经验来说,在庭审中,用虚假诉讼来答辩往往是无力的!

因为没有证据,很难掌握对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以当事人和律师的力量,很难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调查!想依据相关司法文件、意见等来借助法院力量进行调查,更是难于上青天。

关于虚假诉讼,我就听说过法官的两个表态,虽然我并不认同,但我认为这很有代表性,很值得重视:

第一种表态是:“于律师,你要是认为这是虚假诉讼,你得提供证据呀,你不能让我去查呀……”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就是因为我们举不出证据,才恳请法院去调查的吗?但法院通常认为,这个虚假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

第二种表态:“……我一年审三百多起民事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合同纠纷,都存在一方这么说,另一方那么说的情况,如果说有虚假陈述就是虚假诉讼的话,那我就不用审案子了,都移送公安算了……”

法官已经习惯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了,这好无奈!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均明确了: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一样,都属于虚假诉讼的一种手段。由于各方对虚假诉讼的不同认识以及处理态度,让被虚假诉讼的一方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中。

很多时候,被虚假诉讼的一方要求证实某项请求,往往会申请法院调取某些证据、核查某些陈述,但往往配合的力度并不大。

作为律师,很多时候我也很无奈,查阅卷宗,明明能看出满满的恶意,能感受到很多不符合情理的地方,发现很多不符合正常的现象,虽然内心认定了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但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作为律师我也只能把虚假诉讼作为一项主张反反复复去论述,自己都觉得很无力,又怎么可能说服法官呢?

虚假诉讼导致的再审案件,即便从判决中看到的是铁证如山,实则另有隐情,所以往往是案结事不了,毕竟谁都不能接受自己那么窝囊。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如果坚持走下去,我给出的建议是:

一、不要放弃再审程序。即便明知希望渺茫,也要坚持进入到程序中,即便最终拿到的是一份驳回再审的裁定书,也要坚持走程序,因为再审程序虽是程序终点,却又是抗诉、法律监督程序的起点。

二、再审申请书中旗帜鲜明地论述虚假诉讼的问题。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卷宗材料足可以起到全程留痕、备案的作用。

三、向多部门控告虚假诉讼行为。很多时候所有努力会石沉大海,但确实有的时候会有回响,一个“回响”就足以扭转败局。

2021.7.3 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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