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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

 金华303 2019-01-10

经常有当事人在诉讼准备过程中询问律师:您看我这份证据要提交法庭吗?在当事人看来,这些都是无关紧要,与案件关联不大的证据,可以不向法庭提交。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提交。所以律师对当事人收集的所谓证据,有一个甄别选择的过程,有一个初步判断考量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考验一个律师法律素养、执业经验的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八类证据是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举证义务肯定比被告大。在这样的情况,一个原告要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在律师协助下,根据法律规定收集提交证据,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达到诉求目的,维护合法权益。一般当事人如果聘请了律师,律师在听取当事人案情陈述后,有可能在证据方面做以下工作:一、列出证据清单,当事人要达到诉求必须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二、证据的来源问题,即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三、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哪些需要律师收集?哪些需要当事人提供?四、对某些证据进行完善,达到证明目的。譬如视听资料,不但要转换成法律认可的方式,还要附上一份全程文字说明。譬如电子数据、网页等,一些容易瞬间消失的证据,需要采取公证、见证等方式加以固定。譬如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取得的一些证据,需要加盖公章。一些律师、当事人不容易收集的证据,可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对证人证言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等等。

一般来说,律师在收集、调查、整理证据中必须使证据满足三个特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是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二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譬如一份手写的借条,被告否认非自己亲笔签字,并能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签字不是这个样子的。那么有可能使诉讼过程停滞不前,法庭有可能要求原告提供新的证据加以佐证,或向法院申请鉴定,这样就会使审判过程延长,增加当事人诉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过程。每一份证据必须经原被告质证认可,最后经法院认可,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说,法庭的审理过程,不管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还是最后陈述阶段,看起来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其实都是围绕证据的三个特性进行的。

由于电子数据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那么在目前广为流行的手机微信中,你在朋友圈发的每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呵呵,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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