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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海口中院应如何表现?

 新用户17325722 2020-06-18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32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此条规定并未强制性要求单独举证质证,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法官可以组织单独举证质证,当然也可以一并进行。从规定的措辞来看,单独举证质证是优先选项,但法院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像这种涉及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庭审往往要持续很多天。每个被告人都认为己方应该得到轻判,而其代理律师也大都希望通过延长自己发言时间的方式来说服法官(并给委托人留下好印象)。但庭审的推进显然不可能完全按照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愿进行,否则庭审时间一定大幅倍增,这会影响到法院的工作安排。换言之,在现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法院如果在一个案子上耗费了数倍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拖延其他案子的审理,进而可能损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固然要公平优先,但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

每个合议庭、包括各地的仲裁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程序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律师应该入乡随俗地尊重,而非直接挑战法官的权威。

退一步而言,即便法官违法法定程序,律师以这种激烈的方式当庭申请法官回避并且被赶出法庭,这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控制庭审过程并非法定的回避理由,即便法官在庭审中程序性违法,这也不是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定理由。

在大多数国家,律师违抗法官的指挥,不要说付诸行动,就像杨良宜老师讲的,是一个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因为很多国家都规定有“蔑视法庭罪”,在被认为蔑视法庭时,当事人和律师不仅有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被抓进监狱坐牢。虽然各国有关蔑视法庭的细节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涵盖激怒法庭和当面藐视法庭这两种行为。

当面藐视法庭,指在法庭上直接冒犯法庭秩序或法官。对此类行为,所有法院都具有可以罚款或者判决入狱的权力。法官可以惩罚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攻击他人的行为,或者限制某些威胁性词语的使用。可见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仅禁止当面对法官不敬的行为,甚至在法庭之外对法官或法庭“指手画脚”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任何人如果胆敢“藐视法庭”都将受到制裁。[1]

在笔者经历的有限的美国模拟庭审中,美国律师对于法官也是绝对的毕恭毕敬的。每次发言之前都会说“thank you, your honor”,对法官阁下让律师发言表示感谢。并且是每次发言都如此,成为了一个口头禅。

虽然最高院一直要统一裁判尺度,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人们能够接受计算机审判。在未来,将所有的证据输入到计算机,然后由计算机的AI来判定罪犯应该入狱服刑多少年,或者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如果还是由活生生的个人来进行裁决,那么就要接受自由裁量的存在。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尺度下,多判或者少判被告人服刑2个月都是没有问题的,即使上诉,上诉法院一般也极少会改判自由裁量的内容。这意味着律师应该通过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理解,并且在庭审中赢得法官的好感和尊重,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本案律师仅仅因为法官不允许单独举证质证,就表现过激从而被法官逐出法庭,不是一种合适的法庭表现。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马良骥《“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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