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警匪片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时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并不是香港警方独创的制度,这句话源自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即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这条规则主要是应用在刑事案件当中,在民事案件当中是否有借鉴意义呢,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自认规则的认定印证了上述规则也将适用于民事诉讼,具体看规定: 2019年12月2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则用7个条文(第3至9条)全面规定了自认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庭审理”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北京威诺律师提示,你在开庭中所说的每一句话,尤其是对你自己不利的话,都将成为法院可以认定的证据,以往开庭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主张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你要撤回原来的自认,撤回自认的最后时间节点,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撤回自认人民法院准予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定。划重点,如果法院同意你撤回自认,需要作出裁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定。 一句话,你在法庭审理、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关于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和书面材料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认可均构成自认,即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所以你有权选择沉默,但是绝不能说错,你想撤回需要法院裁定才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时代过去了,总之说之前一定要想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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