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受害人丁某在日照某高中复读班上自习时发生了争执。后二人到教学楼西侧发生了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董某持刀朝受害人丁某腿部捅刺,致丁某左髂外动脉断裂,导致严重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丁某各脏器损伤较严重,其受伤害已构成重伤二级。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一直呈植物人状态,但生命体征尚稳定。
2003年1月30日丁某出院,此后丁某父亲将丁某拉到董某家中居住近4个月,丁某于2003年6月1日死亡。董某因害怕连夜逃跑。2014年9月4日,董某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及其亲属与受害人丁某的家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家人对被告人董某给予谅解。
关于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致人重伤,关系着量刑的轻重。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各执一词。最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