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中准确适用法律的操作要点及常见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法条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⑴初级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2006年11月1日生效,初级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⑵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建筑法》调整;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但若施工单位已将不合格建材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宜将案件移交建设部门查处为妥。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以白糖水冒充蜂蜜,但不包括假冒他人商标、厂名或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50条有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适用于生产销售一般的不合格产品。该法第49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属于问题更为严重的不合格产品。我们日常监管中经常遇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或安全标准的食品,如细菌超标、添加剂超标的食品,以及营养成分不足的婴幼儿食品,均属缺陷产品,应当按《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而不能按第50条处罚。 对于过期食品,不能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2条认定为失效变质产品,而应当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失效变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适用。 3、《拍卖法》仅调整经依法登记的拍卖企业所组织的拍卖活动,对非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发生的串通拍卖行为,不能适用《拍卖法》。 4、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登记法规,不能混用。基层常见的错误有:对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错误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抽逃资金、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伪造出租出让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年检等行为,却错误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法律适用。对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前置许可证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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