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转致规定、特别规定与例外规定辨析 中国工商报 2014-07-28 09:33 转致规定、特别规定和例外规定是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中常遇到的3种情况,因在概念上存在相似性而经常被滥用甚至错用。典型的例子是,一些执法人员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后段均称转致规定,增加了讼争风险。一、转致规定 转致原是国际私法概念。国内法的冲突同样存在普遍性和客观性,笔者并不反对在国内法中借用这一概念,但需要对转致的概念重新定义。 参照转致的字面涵义和国际私法中的定义,笔者认为,国内法中的转致是指某一行为虽然属于甲法的调整范围,但甲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应适用乙法,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依据乙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法中的这一规定就是转致规定。 典型的例子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条款中所列行为虽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规定其法律后果,而是指向《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转致有两个特征,一个是法律规范不完整,另一个是法律依据指向明确。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行为模式)、制裁(法律后果)3个要素。存在转致的情况下,如果不按照转致指向适用其他法律规范,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要么缺行为模式,要么缺法律后果)。转致到哪个法律,其指向应是明确的,而不是笼统地指向“其他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 转致的特征决定了转致规定的适用规则是无条件适用,这与法律适用中的新法优先或特别法优先不同。新法优先和特别法优先都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同一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而转致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整性决定了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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