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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明确2016年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通知

 昵称9950369 2016-03-24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粤经信电力函【2016】84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明确2016年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有关事项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粤电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2013年】550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4】297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技中竞争交易规则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5】1136号)的规定,为规范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后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公平运行,推进售电测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现对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交易模式

(一)电力用户

1.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准入电力大用户目录的用电企业)自愿进入市场的,在协调交易市场中,可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购电;在竞争交易市场中,只可在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中选择一种方式,不可两种兼有。

2. 园区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的其他企业)自愿进入市场的,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全部用电量纳入与售电公司的购售电合同。

3. 电力用户变更签约售电公司的,应该确保已签订合同处理完毕。

4. 不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二) 售电公司

1. 售电公司作为新市场主体可参与交易市场,与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和园区一般用户开展购售电交易。同一园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一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园区内售电。初期,售电公司之间暂不开展交易业务。


2. 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签订购售电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责任义务并承担相应风险。


二、交易规则

(一)协商交易

在协商交易市场上,售电公司应按购、售电总量平衡的原则签订购售电合同,确定其签约用户年度协商电量及月度分解量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二)竞争交易

1. 各市场主题应按照交易通知要求提前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上填报交易电量需求,未按时填报的视为不参与当月竞争交易。


2.2016年,若月度竞争电量规模大于14亿千瓦时,单个售电公司申报竞争电量不可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5%;若月度竞争电量规模小于等于14亿千瓦时,单个售电公司申报竞争电量不可超过2.1亿千瓦时。单个售电公司年度累计成交竞争电量的上限不能超过21亿千瓦时。


3.暂停执行以下机制:“根据发电侧平均申报价所处的价格区间,发电企业报价超过发电侧平均申报价一定倍数以上的视为异常报价,异常报价中偏离平均申报价格最多的一定电量作为剔除电量,不参与竞争交易撮合。机组异常报价相同时,优先剔除综合煤耗较高的机组。”


三、交易执行偏差的月度平衡

对月度交易执行偏差按一下方式进行月度滚动平衡:

(一)电力用户

1. 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竞争中标电量、年度协商电量的月度分解量、网购电量(若有)的先后次序进行结算。


2. 当月实际用电量与当月交易电量(年度协商电量的月度分解量、月度竞争中标电量之和)有偏差的,超出部分视为提前使用次月协商电量(若有),不足部分累加至次月协商电量(若有)执行。


3. 在协商交易中同时向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按照不同购电对象的电量份额等比例的原则对执行偏差进行滚动平衡。


(二)发电企业

1. 发电企业月度实际发电量按照月度竞争中标电量、年度协商电量的月度分解量、年度计划的技术电量的月度分解量的先后次序进行结算。


2. 当月实际发电量与当月交易电量(年度协商电量的月度分解量、月度竞争中标电量之和)和年度计划基数电量的月度分解量之和有偏差的,超出部分视为提前使用次月计划基数电量,不足部分累加至次月计划基数电量执行。


四、交易执行偏差的月度考核

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实际用电情况月当月交易电量存在的偏差,按如下规则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1. 没有竞争电量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免于月度考核。


2. 在竞争交易市场上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电力大用户,对该用户进行考核。


3. 在竞争交易市场上委托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对其签约售电公司进行考核,对用户不再考核;用户未能按购电合同履约的,其违约责任按照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售电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4. 有竞争电量的售电公司,根据其签约用户交易电量总和的执行偏差,对售电公司进行考核,其中售电公司交易电量总和中应扣除没有竞争电量的签约用户电量。


(二)考核计算公式

1. 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大于等于-5%的,免于考核,按本通知规定的交易执行偏差处理机制进行滚动平衡。


2. 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小于-5%的,偏差电量不再滚动,按公式进行考核。

考核金额=月度考核电量月度竞争市场平均成交价差。


月度考核电量=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月度交易电量。


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月度实际用电量-月度交易电量)/月度交易电量 100%。


月度交易电量=年度协商月度分解电量+月度竞争交易电量。


其中,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


(三)考核金额返还

1.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考核金额补偿给用户侧受影响未能中标的报价段,补偿范围是:未中标的报价段按申报价差由小到大排序,直至被补偿价段申报电量总和等于月度考核电量总和为止。


2.考核金额按照各报价段申报电量比例分摊,当月考核金额次月清零。


(四)不平衡价差资金分摊

因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未完成交易电量而产生的不平衡价差资金积累至100万元人民币后,按市场内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比例分摊清零。


五、电费结算

引入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后的电费结算暂按以下规则执行: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执行结果出具结算凭据,其中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费。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电力大用户,其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在其应缴电费中抵扣;售电公司差价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售电公司根据合同与其签约用户结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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