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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父亲写给自己律师女儿的实习指南

 lgzlawyer 2016-03-25


问题之提出:
Q

“一个理发店的学徒工,在三年学徒期满后,学会如何理发,可以独立开业。但我们四年的法学教育,学生毕业不知道如何做律师,无法给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这是为什么呢?

对啊!奏问你啊!这是为什么呢?!


对此,法律君当然没法回答这个问题。但人家知道,在并州有这么一位特接地气,且细心的律师他对此很有见地。他在高校里做过老师,教过早前的政法系学生。1996年执业后便开始思考上述问题,后来透过自己的执业总结的经验,并结合在山西省律师给实习律师做培训的经历,不段的思考总结和修正,终于整理成文,付梓成书。而且他的这部作品真正的第一个读者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孩子。其女乃正经的法学科班出身,硕士毕业后开始做实习律师,也正恰逢本书正式杀青面市之际。作为一本律师父亲致实习律师女儿的“家”书,他的写作没有空话、套话和大话,有的只是一位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从最初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实习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在这里都有细致周到的阐释。

以下为我们在《实习律师指南》(修订版)再版面世之际,为各位领取律师资格证的读者特别奉上的摘录版,这里面的内容适时地对涉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做了修订,作者认为“尽管律师实务不同于诉讼程序法,但律师实务毕竟与诉讼程序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地方不修改过来,恐怕贻误他人。”在此,法律君恳请大家都能代为分享之,特别是即将奔赴实习第一线的实习律师们,相信这里面的很东西都是你在校期间学不到的,更坚信着学会这些后你去实习绝对不会被人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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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指南之——

民事案件的咨询与接案


文  | 薛晓蔚

薛晓蔚,1964925日出生,山西省交城县人。1989年山西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毕业。1995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从事法律的教学与研究,曾出版《劳动教养制度研究》。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称号。现为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主任,并在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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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一、电话约见

        二、约见前的准备

三、倾听

四、判断

五、建议

六、接案

  七、办手续

八、收费

  九、差旅费

   ..........


壹、电话约见

或许有一些当事人是在律师事务所直接找到律师的,但更多时候,当事人是通过电话来约见律师的。


这大多是当事人和律师的初次接触。也许因为律师电话中的表现,当事人打完这个电话后再也不愿意给律师打第二个电话,而转身去找别的律师。原因很简单,他从电话中就否决了你。这是当律师的失败。我们希望的是,当事人在与你通电话时,心里就窃喜:我终于找到我的律师了,这个官司非他莫属!


当事人通过电话看不见你,但可以听见你的声音,他会通过声音来判断你是否是他所要找的律师,所以,你要用声音来体现出你是最好的律师,千万不要咕咕哝哝,腔调中没有一点自信。这时候,你需要的是听,仔细听当事人的意思,不要太多地表现自己,要用很简短而有力的话与当事人沟通。


一些当事人急于在电话中把全部的事情讲给你听,难免啰唆,而你要学会既适时地让他简短地把案情讲出来,又不能显示出你已经不耐烦。比如,你可以说:“你的意思我已经大概了解,具体情况我们见面再细讲,好吗?”最后的“好吗”我认为很重要,你传达给对方的信息是:我在征求你的意见。另有一些当事人拨通电话后,对案情只字不谈,只要求和你见面,这时你应该主动问对方:“可以告诉我案情的大概吗?”


会见的地点原则上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初次见面的当事人。有些单位希望你去他的办公室也未尝不可,特别是一些老顾客或者法律顾问单位的领导,他们希望对律师有招之即来的感觉,我们不妨稍稍满足一下他们的自尊。有些当事人会有意把会见的地点安排在饭店里,不要贪图一时的享受,应该婉言拒绝当事人的要求。


会见的时间根据你和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当事人往往急于见到律师,会见时间的安排随律师而定。律师则要考虑是否有空闲的时间,不要与开庭时间或者其他业务相冲突。我认为时间的安排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一方面,尽早安排,不然夜长梦多,长时间见不到你,当事人可能会对你失望,去找别的律师;

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安排足够的时间,匆匆忙忙的一次短暂会见,会使当事人认为你很忙,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投入他的案子中去,特别是一些标的不大的案件。


放下电话前不要忘记提醒当事人两件事:

第一带上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

第二一定要按时赴约。


贰、约见前的准备

约见时对案情有所了解,对律师非常有好处。每一个律师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都懂。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但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却是无限的。如果事先一点准备都没有,你可能会哑口无言,不知所措。


我强调在电话中要大概了解案情的用意正是如此。如果是常见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也比较熟,你可以不做任何准备;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所涉及的法律不是很熟,你应该抓紧时间翻阅相关资料,尽可能地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是临时抱佛脚,但是很管用。


当律师的人应该对穿着稍微讲究一点。男律师最好西装革履,女律师应庄重得体。搞艺术的可以留一撮毛剃光头,人们说是有个性,但社会却不会容忍律师这样。在一般人的眼中,律师是有地位、有财富的阶层,你的穿着应该显示出你的地位和能力。但是,过度地炫耀财富,炫耀满身的名牌和珠光宝气,却不是好事。刮净胡子,理顺头发,给当事人一个精明强干的印象。衣服上溅满油星,满脸疲惫的律师难以给当事人必胜的信心。


律师应该培养自己严格的时间观念。如果在当事人指定的场所会见,律师应该准时出现在约定的场合。不要过早地出现,也许当事人还有别的事务要处理,你的过早到来会打乱当事人的安排;但切记不能晚到,“等人”向来是令人心烦的事。有意地踏着点出现,随意地暗示当事人你很有时间观念,也许能增强当事人对你的信心。


叁、学会倾听

初次见到律师的当事人都有一种强烈的欲望,急于告诉你所有的一切。我的建议是在当事人开讲之前,先拿过他所带来的材料浏览一次。因为你已经事先知道一些简单的情况,翻翻材料后自然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然后再细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叙述。在耐心地倾听的过程中,同时应该仔细地再次阅读手头的材料,把当事人的叙述与材料的记载联系起来,进一步加深对案情的了解。不要轻易打断当事人的叙述,应该很有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说完。但可以就当事人叙述不清的地方提问,加深对情况的理解。


在当事人叙述之前和叙述过程中,不妨以委婉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律师应该知道事情的真相。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告知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必愿意把所有的情况都告诉律师,特别是初次与律师接触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足够的信任,一些秘密,特别是一些隐私,当事人是不会讲给一个初次见面的陌生人听。我们不能强求当事人讲出一切,但应该告诉当事人只有了解事情的真相,律师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告诉当事人你对所知道的一切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不要担心秘密从律师嘴里泄露出去。


同时,律师还应该委婉地告诉当事人,律师只希望听到事情的经过,而不希望听到当事人对事件的评论。一些当事人不是急于告诉你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而热衷于大讲特讲他对案情的评论、见解。这些评论、见解有些是有用的,但律师不宜在刚开始接触案件时知道,这会影响律师的独立思考,甚至还可能把律师引入歧途。你应该微笑着告诉你的当事人:你只需要讲故事,判断对错是非是你找律师的目的。


肆、如何判断

有些事情简单,听了当事人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前因后果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有些事情麻烦,或者是个别细节不清楚,或者只知道个大概,甚至越听越糊涂。但无论是否完全听明白,律师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当事人需要的不是一个倾诉的对象,而是一个能给他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如果事情简单,材料也齐全,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也非常熟悉,律师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告诉当事人这个纠纷谁有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结果可能会是什么样。当事人感兴趣的主要是官司会赢还是输,律师不要轻易肯定地说官司一定能赢,在公正司法体制依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今天,常常会有一些让律师莫名其妙的判决。律师只能告诉当事人,官司应该赢。不要夸口说一定能赢,否则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如果只了解事情的大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也不齐全,律师则必须向当事人申明,仅仅就所知道的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或许是正确的,或许是错误的,因为律师不了解全部的事实。最忌讳的事是,律师只了解事件的皮毛,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全貌,就夸夸其谈讲了许多,且言语中有太多肯定的判断。如果深入了解之后,发现事情并非如此,律师会很难堪。


有些来找律师的人并不是当事人,他也是只了解一些零碎的细节,律师一细问,他便回答不上。对于这种情况,律师的判断也只能是简单的。


如果当事人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律师并不熟悉,律师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是好,没有必要逞强,不要担心当事人会小瞧律师。任何一个律师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妨真诚地告诉当事人:“这个问题很麻烦,我需要仔细考虑,需要查阅有关法律,我们重新约时间,我会给你一个答案的。”你不是草草看过后就轻易下结论,你的慎重会让当事人感激。


对于案件的判断,我认为在此阶段应该向当事人讲清楚:我的判断仅仅建立在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和证据上,新的证据的出现极有可能修正我的观点。有时候,即使没有新证据出现,律师也可能因进一步的思考之后,改变原来的观点。不要过于自信,你的自信会使当事人以为你在吹牛拉官司。最恶劣的做派是,有个别律师案情懒得细听,材料懒得细看,先关注的是在哪个法院管辖,然后告诉当事人,不要操心,尽管办委托手续交钱好了,院长、庭长、法官全是我哥儿们,只要委托了我,一定为你摆平。


伍、建议

如果当事人是想提起诉讼的人,即所谓原告,律师在经过判断之后:

首先,要确定这个官司能不能打。律师要考虑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原告有资格提起诉讼,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然,辛苦一番,法院说你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这个事与你没有关系,要么不予立案,要么立案后驳回,对于律师都是很丢面子的事。

其次,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有时候听当事人讲事情的经过我们会觉得他很有理,但大部分属口说无凭的故事,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样的官司打起来会很吃力。如果这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矢口否认,官司就可能输。

最后,在夯实事实的基础上,律师还要考虑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说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是否有理。


这是检验律师理论水平的关键,有理的事你告诉当事人说无理可讲,当事人找别的律师把官司打赢了,会永远瞧不起你这个律师;无理的事,你信誓旦旦说一定会赢,鼓励当事人去打官司,最后输了,当事人也会骂你骗人。当然,还有一条律师要注意,要考虑当事人所诉求的事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属于刑事案件,哪些属于行政案件,大部分律师还是能分清楚的。但可恨的是,一些纠纷法院根本就不管。更可恨的是一些纠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校里不讲,课本里没有,但冷不防哪个犄角旮旯里就会冒出一个红头文件,说这个纠纷人民法院不受理。告诉你一个简单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民事案由的司法解释,你可以逐条去找,如果在上面找不到,那么律师就要谨慎了,说不定就是人民法院不管的事。在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律师给当事人的首要建议就应该明确,官司能不能打。要打,有哪些有利因素,有几成赢的把握;不能打,告诉当事人不能打的理由,由当事人自己去定夺。


有理的官司未必一定去打,还有一个值不值得打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律师注意的问题。比如说马路上有人踩了你一脚,甚至踩得很重,皮破了,出血了,可恶的是踩人者不仅不道歉赔礼,反说你影响他走路。你要和他计较,这官司多半你会赢,让他给你道歉,赔你二块二毛五,但这官司不值得打。中国律师(古代叫讼师)在历史上有个恶名叫唆讼,就是教唆人打官司。是事儿不是事儿,动辄就对簿公堂的人,古人叫刁民。在古代人的价值体系中,没有人认为到公堂上打官司是个好事。现代人批评古人不懂法,鼓励人们为陈芝麻烂谷子的事而走上法庭,且美其名曰法律意识提高了,这是错误的。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成本的问题,诉讼也同样如此。诉讼要花钱,要花时间,要花精力。如果预计付出的会很多,得到的却有限,我们就要考虑这个官司值得不值得打。对于有“不蒸馒头争口气”观念的人来说,这个问题更重要。当然,是否提起诉讼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律师把该说的话说到,但律师绝对不要鼓励当事人去打官司。如果律师给当事人留下为了挣钱而唆讼的印象,对律师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当然也有当事人在已经提起诉讼之后才来找律师,这时候起诉状已经递交法庭,甚至开庭的日子都已经排定。当事人原以为自己不含糊,有没有律师都一样,或者囊中羞涩,请不起律师,但到开庭时,当事人又对自己没有信心,才感觉到没有律师不行,想到要请一个律师。到这个地步再考虑官司能不能打,值得不值得打都有些多余。但如果律师认为这个官司的提起是绝对错误的,依然应该建议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想别的办法摆脱困境。


与原告代理不同的是,大部分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在找到律师时,诉讼就已经开始,当事人往往已经被推上被告席。如果说原告在起诉之前求助于律师,首先希望律师帮助决策官司应该不应该打的话,那么,被告在被起诉之后找到律师,则首先希望律师帮助决策该如何应诉。


律师在经过一番分析之后,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就可以预测诉讼的未来,并就被告应该采取的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建议。


如果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理由充分,被告显属无理,将来官司必然会输,律师可以为被告指出如下出路:


1.接受原告的请求,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这是一条不错的出路,既然官司一定会输,坚持打下去并没有什么好处,最终官司输了,原告的请求法院会满足,诉讼费被告还得负担。如果法院执行没有什么难度,诉讼费数额又比较大的情况下,这种积极的和解策略益处更多。况且和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关系,为以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而且要求原告撤诉,对外人来说也能多少给被告挣一点面子。


2.不出庭,由法院缺席判决

如果出庭的成本比较大,如开庭法院离被告所在地比较遥远,被告不堪承受差旅费,就可以考虑不去参加法庭审理。或者被告已经一无所有,任法院判决多少,他也是光棍一条,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根本不担心法院什么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千里迢迢火车汽车地奔过去开庭也没有什么意义。但不出庭不等于完全置之不理,律师应该建议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讲一讲自己仅有的一些理由。


3.应诉

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也不妨把官司打下去,说不定在诉讼的过程中能找到于自己有利的东西,说不定官司还能赢。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这事实上也是大多数诉讼的形态,律师可以建议的出路是:


1.寻求庭外解决,减少被告的损失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还不是很僵,或者有中间人愿意出面调停,不妨进行协商,在谈判中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答应对方的合理要求,并进而要求对方减少请求。基于执行的难度,原告很可能会答应少要些钱。


2.积极应诉,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如果当事人已经翻脸,关系已经很僵,已经没有协商的可能,被告只能积极地应诉。准备充足的证据,在法庭上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这种情况下被告绝对不可不应诉不出庭,缺席判决对被告非常不利,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使是无理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显属无理,或者案件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那么被告人唯一的出路是积极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接案

有些当事人一走就如黄鹤远去不回头,你的工作就全白做了。曾经有人说,当事人咨询完之后,律师应该收取咨询费。如果严格按法律讲,收取咨询费是对的,但有时候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把当事人赶跑,甚至让当事人再也不愿上门。


律师每天会面对众多纠纷,但对于当事人来讲,他一生可能就只打这一次官司,因此会非常慎重。他可能会不辞辛苦骑着自行车到处转,目的是要找一个好律师。他不断地进进出出律师事务所,听不同律师的不同判断,最后才会下定决心签约委托。律师动辄开口要咨询费,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有律师喜欢在当事人走后打电话给当事人,催着交钱办委托手续,这也是不可取的。来者自来,去者自去,当事人对选择律师有自己的考虑。如果当事人不选择你,打电话可能会自讨没趣。


偶尔有黄鹤远去的现象倒也不足为奇,不必在意。不过,如果常有这样的事,律师就应该反思自己。


如果当事人在初步接触律师以后感到满意,很快就会找到律师,告诉你他准备聘请你帮助他打赢官司。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作为一名律师应该高兴,但高兴归高兴,是否接手案件还应该仔细考虑。


如果案情非常简单,当事人明显有理或者明显无理的,律师不妨向当事人讲清楚,是否有律师参与意义不大。赢自赢,输自输,不请律师可以省去许多费用。


如果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律师不太熟悉的领域,我认为律师也不应盲目接手案件。临阵磨枪的办法,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对于复杂的案件,律师则很难在短时期内真正掌握其精髓。不分青红皂白先接受委托收了钱,然后再想办法,这种做法,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时间长了,也会损害律师个人的声誉,甚至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


古代中医有“看活不看死”的说法。医生被病人家属请到家以后,医生首先诊断的是,该病人是否有救。有救,开处方拿药;无救,抬屁股走人。对于有一线生机的危急病人,医生会开上一服药,告诉家属尽快服下,一炷香的工夫,看病人有什么反应,有救,再来找我开第二服药,如果没有任何反应,则需另请高明,言外之意快准备棺材。对于死期将至的病人,号完脉就收拾家什抬屁股走人,医生药方都不愿开。医生回天无力,最好的办法是不做无谓的努力,不然,吃药病人会死,不吃药病人也会死,但一些病人家属却可能会把责任推到医生头上。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天职,但对于病入膏肓的病人,医生见死不救能更好地保护医生自己。个别被别的医生判了死刑的病人,有的医生却能从中看到生的希望,一服药下去起死回生,这便是名医,病人会送匾说妙手回春。


律师接手案件也是这个道理。败迹非常明显的案子,还是不接的好。案子本就是输,律师一接手输了,当事人就会认为是律师水平不行把官司打输了。但如果这样的案子,当事人已经找过许许多多律师,大家都认为没有赢的迹象,你看了,别出心裁说案子能赢,最后真的赢了,你就是大律师。


最忌讳的事情是,律师心里也清清楚楚知道案子不会赢,但嘴里却牛皮吹破天,为了赚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而巧舌如簧。这样的做法,确实能骗得几个当事人,但骗得几个以后,上当的人自然会越来越少。


柒、办手续

当事人愿意请律师,律师愿意接案子,接下来的事便是办理委托手续了。


委托手续好办,麻烦的是钱。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不能私自接案,因此委托合同应该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一般情况下,律师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律师就将当事人介绍给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律师要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案由、诉讼标的、管辖法院及收费的办法。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办手续,律师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办好之后再带给当事人签字,但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


确定办理委托合同后,当事人要为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律师应该注意授权范围的填写。如果当事人能出席法庭,原则上应该填“一般授权”,如果当事人不出席法庭,则原则上应该填“特别授权”,且必须明确特别授权的范围,习惯的写法是:“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为经过特别授权的律师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没有特别授权的律师,因此,律师应该把特别授权的意义和当事人解释清楚,但不建议主动向当事人索要特别授权。


捌、收费

委托合同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代理费的收取方式和数额。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时,当事人就应该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代理费的交纳与最后的诉讼结果并没有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就支付了代理费,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后才支付代理费。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应该有个基本的估计,大部分当事人为了让律师安心工作,绝不愿拖欠律师一分钱代理费,但有些当事人则使律师头疼,他会想尽一切办法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交费,拖到开庭之后,有时连人影也看不到。特别在败诉的情况下,律师更不要想得到分文了。因此,对付这些当事人的最好办法是,委婉地反复提醒当事人律师事务所有严格的纪律,不交纳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不出具介绍信就无法开展调查活动,不开出庭函无法以律师身份出庭。


律师收费的标准我国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即国家规定律师收费的大概标准。另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是以案件涉案金额收费,采取累进制的办法。10万元以下是一个标准,10万元至50万元是一个标准,50万元至100万元是一个标准,100万元至1000万元是一个标准,1000万元以上是一个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底限和上限,在政府指导的范围内,一些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的标准,每个律师也可以自己把握。


律师也可以进行所谓的风险代理,即根据诉讼的结果决定收费。风险代理的方式中,当事人可以事先交纳部分手续费,也可以一分钱不交,在官司胜诉之后一并收取,但收取的代理费一般要比正常收费高。是否采取风险代理完全取决于和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如果当事人经济紧张,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不能支付代理费,或者当事人积极主动要采取协议收费方式,律师就可以考虑这种方式。当然,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时,律师必须对诉讼结果有清楚的认识,另外,律师还必须考虑即使官司胜诉,代理费能否顺利收回。既然称为风险代理,就有一定的风险。律师也许能多得到一部分代理费,也许辛苦忙碌之后什么也得不到。


我个人认为,律师最好不要积极主动要求当事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所看好的案件,必然是把握性比较大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完全可以正常交纳代理费,律师为了多得钱,唆使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我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风险代理。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同时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且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玖、差旅费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一项有关钱的内容是差旅费。


差旅费的收取也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按规矩,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预收差旅费,案子了结后再与当事人总算账,多退少补。因此,律师在刚接手案件的时候,需要初步估计案件的难度及所需要的时间。差旅费如果预收的少了,办案过程中再次开口向当事人要差旅费往往令当事人不快,怀疑律师乱花钱。差旅费预收多了,他会认为律师在借口多收钱,甚至认为律师在私自收钱。


每个律师自己要有个标准,比如在本地办案一般收多少,外地办案一般收多少。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外地办案时,往往有当事人陪同,相关费用自然由当事人支付,不需要律师自己掏腰包。至于在本地办案,也就没有什么差旅费,偶尔打个车也花不了多少钱,律师没有必要与当事人斤斤计较,把所有的费用都让当事人报销,这样未免显得太小气。


大部分当事人心中有数,在案子了结前都会付给律师差旅费,且往往比律师垫付的多。不要不加推辞一概收下,适当的拒绝也许能增进当事人对你的好感。即使预付多了,一般的当事人在案件了结后往往也不好意思再要回去,律师常能占点小便宜。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把代理费减少,差旅费增加,这样律师交到事务所的钱就少些,自己得到的就多些,这是一些不良律师耍的小心眼。在我看来,倒是容易被当事人小看,影响律师的声誉。


委托合同签订之后,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正式建立,律师就应该开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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