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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案 | 一方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半刀博客 2016-03-25



案情

陈某(女)与郭某(男)于20093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9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13日生一男孩。2012年,郭某开始患精神分裂症,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予驳回。之后,陈某外出打工不归,20151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郭某离婚。

分歧

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是维持还是解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是在结婚之后患上精神分裂症,作为妻子的陈某,对郭某负有帮助治疗的义务,而陈某没有尽相关义务,应当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1、对诉讼离婚个案,人民法院是维持还是解除其婚姻关系,关键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没有破裂的则维持,已经破裂的则解除。审判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从四方面进行:一是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二是婚后感情是否融洽,三是离婚理由是否充分,四是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2、结合本案分析,陈某提出离婚的原因,就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双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响夫妻感情正常维系。陈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原因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虽未对郭某尽帮助治疗义务,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客观事实,这可从陈某对郭某的行为或态度中表现出来,即置郭某的疾病于不顾,长其外出打工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继续维系下去,也无和好可能。

3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能以起诉人是否帮助患者尽了治疗义务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要求起诉人对患者在金钱上予以适当帮助,为患者提供部分治疗费用。这样,既可让陈某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可让郭某尽早得到治疗。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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