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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到底怎么给?|实务派

 lgzlawyer 2016-03-26




文| 张立岩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什么意思?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停发各项津贴、补贴合理吗?停工留薪包括加班费吗?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与大家聊聊这个“停工留薪”的待遇问题。


案例


王某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03年5月进入某模具制造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工作,2014年6月12日手部受伤,自2014年7月4日起因受伤休假,8月19日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强制变更其工作岗位为勤杂工,并降低薪资。现要求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并按其上年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差额每月1985元;支付2014年7月4日至8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309元。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处从事模具制造工作期间,月收入由当年度最低工资及计件工资组成。王某在201474日至818日期间,公司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而王某要求公司按其上年平均工资支付期间的劳动报酬。然而,该期间王某实际并未实行计件工作制,且因劳动者之间亦存在个体差异。那么,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本人工资”进行了明确,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本人工资是用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原工资是用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适用的范畴不一致,原工资如何确定呢?


《劳动法》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但如果以上述工资概念去界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工资,要求所在单位在劳动者停工期间也按上述标准金额支付,显然对用人单位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是指职工在受伤前,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及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但是,各地区政策不同,如浙江省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中的“原工资”是这样界定的:以工伤职工受伤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但一般来说,多数的地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都是根据工伤职工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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