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破案后——德国刑事司法档案》1. 《破案后》第一篇《破案后》讲的是一则谋杀案,虽则其具有绑架案的外形。「绑匪」盖夫根(G?fgen)绑架了银行家梅兹勒(Metzler)的儿子雅克布(Jakob)并杀死了它,将尸体藏在一座桥下,随后以匿名信的形式向梅兹勒勒索钱财。梅兹勒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并抓捕了盖夫根,后者却迟迟不肯说出雅克布的下落。警方并不知道孩子早已被杀死,为了挽救他的生命,不惜动用刑诉法禁止的威胁方式逼问,盖夫根终于说出尸体的下落,案件告破。 谋杀一案的案情非常简单,复杂的是威逼的讯问手段造成的后果,包括证据效力、侦查人员责任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威胁手段得到的口供显然违法,但法庭基于搜出的尸体(物证)作出了判决——我们知道,美国司法中的「毒树之果」理论(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若手段或证据违法,由此获得的一切证据皆为违法)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未被采纳。保护受害人和保护被告人在这里再起冲突,我们很难说某一方应当绝对的优先。 说到这里想起前几天高三女生被下「春药」一事之后,微博上转发的一个日剧的截图。大意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受到欺凌,其父亲找到校长要求向全校公开欺凌者的名字,因为「明明做坏事的就是他们」。校长拒绝,理由是会影响他们的今后的生活,被欺凌者的父亲却问,「比起受害人的前途,贵校更看重加害人的前途吗?」 又想起 Boston Legal 里面有一集,Denny Crane 被法官指定做一名罪犯的辩护人,他却处处与之作对,甚至在法庭的休息室里开枪射伤他。当受到诘问时,Denny 却义正词严地说,你知道我们的法律系统有什么问题吗?我们太在乎被告人的利益了(大意)。 Boston Legal 的案件选材都有社会关怀,看来对被告人的保护是不是太「完善」了,也是受到美国人反思的。 回头来看我们的盖夫根案,客观上,盖夫根被讯问时,孩子早已被杀,没有可以保护的重大法益。但这一点并不为警方知晓,他们知道的只是一个孩子被绑架了,很可能还活着,但拖下去就活不成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挽救一个无辜的生命,对几乎确定的罪犯施加一定程度的强制,似乎也无可厚非。 但法律不是个案的法律,个案却是法律的个案。在这个案件下如果承认威逼的合法性,我们就必须提防「滑坡」随后到来。试想如果盖夫根是无辜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了虚假自白,而最后的判决又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物证(而不是尸体这样无可辩驳的),不就又成就了一则冤案吗?我们可以在一个个案下面反思法律,但不能在任何一个个案下面决定法律。 关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利益衡量,我无法总结出一个具体的准则。但我知道的是,如果我们把二者的人格放在天平上称量,甚至不假思索地说被告人是「坏人」所以他的权益当然劣后于受害人,那将违反近代以来确立的最起码的人文主义准则,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将受到巨大的损害。2. 《世纪诉讼》第二篇《世纪诉讼》讲的是天气预报员卡赫曼「强奸」妻子案——「强奸」为其妻子所声称(alleged),卡赫曼则说性交出于自愿。双方各执一词并不松口,事实的真相可能也将无从知晓。但案中引起注意和讨论的是,媒体的报道以及舆论导向对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影响。一些媒体努力将卡赫曼塑造成一个顽劣的罪犯形象,这遭到卡赫曼的强烈反抗和反击。 现在很多人骂记者,但即使是这些人,也不得不借助记者的报道去认识这个世界。媒体,毫无疑问,可以决定大多数人眼中一件事、一个人的面目。即使不歪曲事实,通过保留部分真相、强调另一部分真相、形容词的使用等等方法,媒体都可以轻易地决定大众对一件事的情感和态度,不管你喜不喜欢,这就是事实。 当媒体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来,事情变得尤为严重,因为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名誉、人身自由、社会地位——整个的命运。媒体自由和透明度要求我们将刑事诉讼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下,并且容许记者在报道上有自己发挥的余地,但为了避免迫害又不能完全放任不管。媒体自由与对诉讼参与人的保护、对独立法官的保护,将是一场长时间的角力。3. 冤狱五则第三篇《冤狱五则》,其实应该是「悬案五则」,但从罪疑从无原则的角度来说,也可以说是「冤狱」。这五件案子都是被告人被判有罪,甚至已经服刑之后,因为之前被忽视的疑点重新得到重视,通过再审等程序得到释放和赔偿。我最大的感慨,是即使随着科学的进步刑侦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只要双方各执一词,我们就永远无法弄清真相到底是什么。被寄予厚望的鉴定技术和鉴定人,不但有时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甚至会彼此相悖或者背离事实。我们将忧心忡忡,如果自己的命运被交给这些声称能探明真相的鉴定人。 更可怕的是,如果你去读那些有罪判决,它们把案件的背景、被告人的生平描绘得如此生动和让人信服,以至于让人不得不相信犯罪只是理所当然。当我们内心认定一个人有罪之后,心理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作用就将启动,所有一切不起眼的、支撑有罪判决的迹象都将被我们所重视,而所有明显的、导向无罪结论的证据都将被自然地忽视,一桩存疑的案件将很快变得言之凿凿。只有我们从心底里去怀疑每一个被告是否有罪,才能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转引拉德布鲁赫(Radbruch)的名言: 只有心怀愧疚的法律人,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Es kann nur der ein guter Jurist werden, der mit einem schlechten Gewissen Jurist 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