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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北海律师案:把法律当真,那它就是真的

 风临酒把2 2013-02-13

 

 

2013年2月6日,横跨四个年份、得到广泛关注的“北海律师案”及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有了结果,广西北海中院一审判决“部分否定”控方指控,认定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裴金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其他四名被告人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被判处两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除一人外,均折抵刑期获释)。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杨在新等四名辩护律师收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通知称“因出现证据变化”,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死磕派”也有春天。这是令人欣喜、欣慰的“初步胜利”,这场胜利不仅属于为之奔走数年的律师团,也属于所有相信即便“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的法律信仰者——— 是的,正义真的等得到,而且它到了。北海律师案所掀起的这一场律政波澜,给困厄中深信权利神圣的公民以信心,也给抱定法治信仰、不分体制内外的职业法律人以底气:把法律当真,那它就是真的。

2009年11月14日,广西北海,两伙年轻人的酒后冲突,谁能想到会引来关于中国刑辩律师命运与国家法治进程的举国讨论。2010年8月,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进入公诉程序,杨在新等律师接受委托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在法庭上坚持无罪辩护。2011年6月,北海警方抓捕4名律师及3名证人,警方称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随后的事件进展与个中挫折,大大超出北海一隅,成为举国关注的法治事件。众多知名律师组成律师团驰援,不停歇、不懈怠,不轻言失败、不放弃信念,法庭内外,坚忍争取,艰苦卓绝,让包括案件审理方在内法律人的最终合力,写就中国刑辩案件的经典一役。

当然,目前被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法院变更罪名的依据源自最高法司法解释,但其中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就具体变更的罪名而言,被告人在一审中实际丧失了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辩方无法有针对性地为此展开辩护。对此现象,中国法院网十年前就曾刊文辨析。而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有“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弥补型规定,甚至在“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但本案虽有“庭前听取意见会”,却未“必要”地重启辩论。细节仍存遗憾,这也让人不免对变更罪名是否在为控方“找台阶下”顿生疑问。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直接依据是现行《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2013年新刑诉法调整为第42条),该罪名长期以来在法律界争议不断。法律条文所表述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局面便是,一旦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与控方证据、主张发生冲突,便极易被视为对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挑衅与对抗”,由此导致刑辩律师屡屡遭遇权力机关的报复性措施。北海律师案、李庄案等均与之有关,中国刑辩律师之困亦有不少与之相涉。

2013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第42条增加一款内容,明确要求“律师伪证罪”的办理适用异地管辖原则,“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被视为是对近年来刑辩律师屡屡受困“306条款”的立法修正。北海律师案在此期间所经历的困顿与惆怅,恰是中国刑辩律师寻求制度突围的一个鲜活注脚。抗辩式诉讼,各司其职的诉讼参与方并非敌对的主体,这一法治常识的普及,容不得再拖沓,也载不动更多个案不公。

必须要说,围绕北海律师案所徐徐展开的诸多现象(甚至怪象),需要得到更多来自法律界,尤其是立法、司法层面的深入反思。刑事案件的进行过程,有可资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且围绕这套程序进行的立法、释法愈发完善,仅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各职能机构出台的解释性条款便数以千条计。抗辩式诉讼的角色设计,赋予各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控辩双方的各司其职,法院居中裁量的秉公进行,对刑事案件的正义实现具有同等重要的制度意义。然而,当文本层面的制度设计遭遇以个案形式呈现的司法实务,侦控审以某种“兄弟单位”的形式暧昧存在,辩方成为最尴尬也最无助的一方主体,其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动辄得咎,变得谨小慎微。

北海律师案的一审判决,以及庭审阶段的个中波澜告诉人们,对法律程序的神圣信仰就是要把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真———“真辩护”会有真力量,也不乏真奇迹。应当看到,本案走到今天,本就是遵奉再正常不过的法律程序,让其正常发挥效力,所不应有意外的必然结果。惟有司法居中裁量,控辩各司其职,让个案偶然成为制度必然,法律正义方真正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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