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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刑辩律师?——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

 赖建东 2020-08-28

在司法领域,有两种人是非常需要法律帮助的。一种是被害人,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已经有国家公权力机关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公安、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等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器站在被害人身后,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只有自己,除了亲友,没有人站在他们身后。他将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社会大众鄙夷的眼光。在国家机器面前,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待着他们的是正义的审判。在社会大众观念中,他们早已是罪犯、社会败类、道德沦丧者、腐朽分子、禽兽、十恶不赦之徒……他们的犯罪行为被简单粗暴、片面地描述,被遗漏了太多太多的细节。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看起来都已经是有罪之人。

虽然法律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种种权利以保护自己,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无力从事适当而有效的防御。而警察、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站在与被指控人相反的立场,他们通常只注意对被指控人不利的情形,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情形却在不知不觉中常予忽略。在现代法治社会,就算被社会讨厌的人,他也应该得到司法正义程序的保障。就算是非杀不可的人,也需要经过公正的司法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其他的权利就无从谈起。让每个犯罪嫌疑人有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在法庭面前展现一个多角度、更丰满的案件事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必要性所在。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刑辩律师介入,都需要刑事辩护,这既有当事人存在现实需求原因,也有现代法治进步的内在需求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法律专业知识不足

刑事案件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纪委、监察委等国家机关,面对的是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侦查专业知识、常年和犯罪打交道的专业办案人员。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都是法盲,甚至文盲,且往往还是第一次直面刑事指控,他们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完全没有平等对抗的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具备刑事诉讼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只能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这种局限性决定了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

例如,在谢某涉嫌行贿罪一案中,案情非常简单,谢某安排下属多次给当地的几位派出所所长贿送“兄弟们的加班费”300多万元。谢某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还是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罪,对他的定罪量刑意义特别重大。

如果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罪,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认定为行贿罪,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只能判三年;认定为行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谢某贿送钱款300万元的定性,对他来说,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但是,谢某完全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知道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异同,无法区分这两个罪名,也根本无法意识到他的供述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相比之下,办案人员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分理解是非常透彻的,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讯高手,他们在讯问笔录中如何记载和描述行贿行为、行贿目的、行贿过程、行贿结果等等细节,对罪名的认定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办案人员知道笔录对行贿过程如何描述,就会被认定为行贿罪,对行贿过程如何描述,就会被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但是,谢某完全不知道,这就是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差别。谢某亟需专业辩护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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