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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运气〡威廉斯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颠破”

 菜菜子的天下 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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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德·威廉斯(1929-2003),曾先后担任伦敦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哲学教授。1970年被选为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主要工作领域是伦理学、知识论、心灵哲学和政治哲学。最重要的影响是在伦理学方面。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对道德和道德要求的本质的探究,主导了近三十年来西方伦理理论的思维,在某种意义上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

“无处不哲学”编辑

文/ 方熹   来源/《伦理学研究》2012年3期,本文有删减。

伦理生活必须是从一个人自己的第一人称的观点来过的生活,而人类伦理生活的本来面目和复杂性是不容曲解和低估的。 

当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家把理性提升到最高的地位,用一个纯粹的理性意志来作为伦理生活的支柱时,他们就忽略了人类价值的多样性和异质性这么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并错误地认为道德价值是不受运气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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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颠破”

文/方熹

  

  传统规范伦理学从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这一角度切入,其主要形态有结果主义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形态近代以来一直在伦理学中占主导地位,以至有思想家评论说,人们常常面临着传统伦理理论的选择,要么是结果主义的,要么是目的论的,这就使得要么通过计算后果发现正确的行为之路,要么依据道德规则以肯定的或否定的形式来指导我们。但“这就是拿着中世纪的地图来行现代之旅了”。换言之,结果主义因功效(事态)而活,义务论因责任(规则)而活,这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客观上忽视了人性、个体与类、价值追求的再发现与不断的道德选择过程,疏离了具体的人生体验,导致了个体道德价值的内在困境,引发了人们对主流规范伦理学的日益不满。如何从理论上另辟蹊径以冲破这一困境,许多伦理学家已经或正在进行不懈的努力,其中回归“德性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界最高的呼声。威廉斯强调道德是哲学而不是律令,或者说,哲学不可能成为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而使道德成为一种普世律令。英国《卫报》称他为“这个时代无疑最伟大的哲学家”,“他给社会的道德问题带来了智慧和同情”。本文即旨在分析威廉斯如何实现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颠破”。


1

对结果主义和义务论的批判


   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以功利主义为典型形式,1958年由英国伦理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Elizabeth Anscombe)最早提出这一概念,以表示西季威克及以后的英国道德哲学,而与老形态的功利主义相区分。威廉斯指出,任何功利主义必定是结果主义的,但“结果主义”是一个更加宽泛的词,功利主义是其中一类结果主义——一类特别关注幸福的结果主义。他定义说:“大致说来,结果主义是一种认为任何行动的道德价值始终在于该行动的后果的学说,是一种认为如果行动以及诸如制度、法律和实践这些东西能被证明,便依据其后果来证明它们的学说。”威廉斯将该理论的缺陷条分缕析,进行了直接的正面反驳。


  首先,他提出,并非任何具有价值的事物都由其效果来决定它的价值,有些行动具有非效果的内在价值。比如,对于旅游者来说,到达目的地也许并不是目标,而沿途欣赏风景和强身健体这个活动过程本身同样具有重要价值。这和读美文、听音乐一样,结果基本可以忽略,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在读和听的过程中身心得到愉悦,或激动鼓舞,或黯然神伤,都不在预期之内。


  其次,不但某些具有好效果的行动不一定是正确的行动,而且在某些境遇中,尽管一个人采取该行动所导致的事态比他可实现的其它事态更坏,但这种行动仍然是正确的。比如,为任何目的而杀害无辜、代人受罚、作伪证或通奸等,根据犹太--基督传统的说法,无论其后果如何,必定是错的。再如,看到有人落水,哪怕这个人恰巧就是15岁的希特勒,但救人应该是第一反应,而不可能按照结果主义,经过盘算之后再给救人事件定性。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因为在伦理生活中,个人的道德实践几乎是习惯性地遵从个人的道德信念和公认的道德原则,在做出决定的刹那一般不会反复掂量计算行动的效果。况且,后果本身就和时间相关,有无限的可能性和延伸性,但人的理智却是有限的。好心办坏事,这种例子太多了。换言之,把对事件的评价完全放到对后果的计算上,就会导致一种对行为者道德人格的忽视,容易把人当作存放功用的场所,或者是服务于功用系统的因果杠杆。


  再者,即使我们可能知道一项行动的所有后果,但那些后果是我们所不能计算的,后果之间缺乏可比较的标准。比如,幸福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人们想要房子、车子、假期、康寿,以及妻子,孩子或者其他,如果喜欢,还可能想要艺术的快感。而这些对人都是有益的,不能定义孰轻孰重,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共同的可比较标准。后果则恰恰和幸福一样,其最大值是不能计算的。相反有很多理由可以表明,当社会呈现多元而不是一元结构的时候,人们更要快乐。但结果主义并不能像机器一样生产并计算快乐,再像分发商品一样交到每个个体手上,这毫无疑问是滑稽可笑的。实际上,按照威廉斯的说法,把“后果”的概念既当作道德合理性的标准又把它处理为道德决策的根据时,“什么样的后果在伦理上是有意义的?”这一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在结果主义的框架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结果主义是一种肤浅的哲学理论,没有可操作性。


  威廉斯对义务论的批判主要针对康德伦理学(或康德式的伦理学),而这一批判与“道德运气”(moral luck)紧密相联(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将“道德运气”描述为“凡在某人所做的事情当中有某个重要的方面依赖于他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我们仍然在那个方面把他作为道德判断对象之处,这就被称之为道德运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威廉斯首次明确将“道德运气”作为一个严肃的道德概念考虑时,他的理论意图不仅要清除传统的道德责任观念,而且要以此为突破口进而瓦解现代道德的根基。——作者注)。康德认为,道德价值只与道德主体的内在意志有关,而不会受到外在境遇的影响,因而也不会受制于运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了一段很有名的话: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这段话表明,道德行动者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他的意志,与行为的结果以及外在的偶然因素没有任何关系,道德是不受运气的影响的。换言之,康德试图将正义行为置于偶然和意外因素之外。不管你做得对还是做错了,都是自愿的行为,完全为你的意志所控制。情感、环境以及道德行为的后果,都不在话下。——作者注)。这一纯粹自由的幻想,在威廉斯看来是康德道德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该体系是种耿耿于罪疚和责任的思维系统,在现代道德生活中已经被制度化了。对此他强调说,行为动机很大一端是出于情绪、出于激情而不是纯粹出于理性,行为的动机力量永远不会完全处在主体的控制之中(在这一点上,威廉姆斯和休谟的立场是相当接近的,他把道德行为看成源自人的意志和情感的行为,理性在道德领域也有自我限制性,情绪、欲望、情感、激情等不会完全处于人的控制之中,而这些因素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作者注)。从理论上看,只有在行为者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这些义务才对行为者有效,这也就是伦理学史上广为流传的公式:“‘我应当’蕴涵‘我能够’”(“I ought” implies “I can”或if I ought, then I can),而且通常我们所要履行的义务的界线取决于我们所能控制的事情。然而这种观点导致了道德运气的悖论。这一悖论导源于两个不相容的假设:第一个是我们只对在我们控制之中的事情负责,即那些运气之外的事情;第二个是,实际上我们不能掌控我们的生活,因为运气几乎影响着我们的存在和行为的每个方面。


  在义务论设定的框架之内,道德运气的悖论不能得到解决,因为义务论者不能放弃这样一种观点:道德不受运气的影响,同时又不能否认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完全不受运气影响的条件不能被实现。更甚至于,威廉斯通过道德运气表达了一个宏大的主题:道德只是生活的一部分,道德价值也只是我们生活中众多价值的一种,因此道德要有一个限度。在威廉斯看来,康德伦理学对道德的讨论“不仅过分狭窄,而且歪曲了道德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比如,高更为了追求个人理想,抛弃家人来到一个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他才华的孤岛从事绘画创作。因此高更就面临着一个矛盾,他必须在实现艺术天赋和履行家庭道德责任之间作出抉择。高更选择了前者,其代价是受到道德谴责。在威廉斯看来,高更只能用成功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他的艺术成就使他的生活变得有意义,当然这是一种非道德的意义。但高更艺术上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的影响,是一个偶然事件。因此,高更对自己行为的辩护也要受制于运气。然而,我们可以质疑,这种辩护并非道德辩护,所以这种运气似乎也不能称为“道德运气”。的确如此,但这也正是问题之所在。在威廉斯看来,这种质疑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我们的生活进行“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区分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是对真实伦理生活的歪曲:在康德道德体系的观点下,没有道德运气的概念;道德在如下意义上必须是“纯粹的”:道德使得人们认为,若没有它的那种非常特殊的义务,那么就只有人们的随心所欲的爱好;若没有它的那种(对道德的)绝对的志愿接受,那么就只有强制;若没有它的那种根本上纯粹的公正,那么就没有公正。由此,便赋予道德考虑以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使得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必须以它为中心来组织,对我们的行为和品质的一切评价都必须按照它的观念来进行。


  因此,威廉斯主张道德在我们的生活中应当有一个限度,“道德的限度本身就成为一种道德上重要的东西”。正如他在批评康德道德体系时所说:“道德责任是不可逃避的……在其他一些情境中我可能无法选择地背负一个责任,一旦我处于责任之下,它就是不可逃避的,即使你不愿意处于这个体系及其规则的约束之下,这也不能成为你逃避的借口……责备是这个道德体系特有的反应。”威廉斯的这种伦理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是相一致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最高幸福看作是非道德的哲学思辨生活,这正是“高更问题”所要表达的一种伦理观:伦理学应当关注人的幸福生活而不仅仅是道德、责任和义务。或者说,伦理学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古希腊人提出的那个问题——我应该如何生活。也即我们的伦理研究和对伦理生活的反思必定是内在地、从一个第一人称的观点来进行的。


2

对伦理生活本质和复杂性的重申


  由上述,传统社会衍生出的结果和义务这两条交叠互补的伦理规范路线,曾是检验人们行为的伦理依据。实际上,以结果主义和义务论这两大规范理论为核心的现代道德哲学已经把古希腊人提出的“我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转变为“一个人要服从什么道德规则”的问题。而威廉斯对结果主义和义务论的质疑,正是与他对每一个个体那里体现出来的人类生活的本质、意义和复杂性的认识相联系的,也正是这种认识构成了他批评这两种理论的基础。


  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中,威廉斯已经表明,我们不可能从一个外在的“阿基米德式”的起点来为“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寻求一个系统化的答案,或者一种被称为“伦理理论”的东西。结果主义和义务论这两大规范伦理学理论无法对这个问题提供一个可接受的解答。因为在他看来,伦理生活的本质和复杂性并不允许我们从任何一个单一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我们日常的伦理经验,或者说,没有任何的道德规则或伦理原则能够为探究“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提供指南。


这个苏格拉底式的问题既然是(而且必须是)从第一人称的观点提出来的,它就取决于我在世界中的处境和我对生活的理解和体验,它就要求一种自我反思,但这种反思乃是来自一个人所特有的观点,而不是来自西季威克所说的那个“宇宙的观点”。一个人所特有的观点就是因为他在世界中所占据的独特位置和他所具有的独特体验而具有的观点。因此,这样一个观点本质上是不能用一个普遍的观点或者任何其他人的观点来取代的。。


在他的著作中,他已经反复论证说,当我们有可能能够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对实在获得一个“绝对的”概念的时候(在后来已经摆脱了那种单纯的语言分析方法的元伦理学领域中,威廉斯做出的一个主要贡献,就是表明在道德领域中我们不可能取得我们有可能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所取得的那种客观性。自然科学旨在对实在获得一个“绝对的”的概念,也就是说,对物理世界本身获得一种不依赖于人类所特有的观点和旨趣的认知和理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将否认“客观性”的概念在伦理生活领域中是有其地位的。——作者注),在伦理生活的世界中我们不可能达到这样一个概念,因为我们并没有任何一个“自然而然的”、独立于任何人类观点的“伦理实在”在那里引导我们的伦理研究。“伦理生活必定存在于人们的倾向中,而正是这些倾向中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中造成了分歧,在对现代社会的不同解释中产生了争执。”在伦理生活世界中,只有当一个人自觉地接受了一个伦理生活的必要性,从他自己的观点来真实地和诚实地审视他自己的行为、选择和决定,我们才有可能在每个人都追求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生活的同时把一个和谐宽松的伦理共同体建构出来。为此,威廉斯试图利用内在理由和实践必然性的概念强化他的这一观点:伦理生活必须是从一个人自己的第一人称的观点来过的生活,而人类伦理生活的本来面目和复杂性是不容曲解和低估的。


  在威廉斯看来,“康德式的道德行动者用他必须做什么的观念来控制自己,因此就用他的那种很异乎寻常的方式成为一个索福克勒斯式的英雄”( 所谓索福克勒斯式的英雄,指一个很善于抓住实践必然性对自己的要求而行事的人。——作者注)。但是他所提倡的却是埃阿斯(特洛伊战争中,希腊联合远征军主将之一)自杀之前所说的那句话中反映出来的实践必然性,他说“现在我要去我的行为处事方式要求我去的那个地方”。威廉斯指出,“应当”和道德义务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康德主义所假设的那种特别的联系。“应当”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它可以表示一种可能性、表示某种事态是值得期望的、表示一种道德感、一种深谋远虑等。在有些情况中,即使没有道德义务的问题出现,我们也会追问“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根本计划”(ground projects)——这种计划是“根本的”,是因为若没有这种计划,一个人就会觉得自己的生活丧失了意义。然而康德“用一种不可还原的方式引入了一个一般的‘应当’”,这个“应当”存在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理性中,是对理性行为者行动动机的要求:“如果A做他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他不仅必须有意地做X,而且必须从一个特定的动机来做X,即从‘他应该做X’这个思想来做X。”威廉斯则认为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可以从具体的境遇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意义上的具有统一的语言结构的“应当”。这一点在上文已经提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当”意味着“能够”。展开来讨论的话,也就是既然实践意义上的“应当”,表示的是一个行动者在综合自己所处的环境,自己的(根本)计划、动机和约束的情况下所达到的一种认识。那么,对于道德约束的考虑必然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道德理由对具体的情景中的行为者所提出的约束、要求,理所当然地出于行为者所慎思的所有的约束和要求中。在一种真正的实践必然性的慎思中,在我对我自己的可能行为的慎思中,必然有一些方面是不能被我的慎思所包含的,而有一些虽然可以被我考虑,甚至对我来说有着极端的重要性,但是却因为各种原因而最终不能成为我的选择。当我在我的慎思中断言我不可能做某个行为时,我认识到了自己的某种无能,这种无能可以被广泛地称为“品质的无能”(incapacities of character),而行动者正是在对自己所能够做的事情的慎思中,发现限制以及自己的无能,从而发现自己的品质的。所以,当行动者在一个实践推论的语境中具体把握自己所处的环境(乃至整个世界的状况)时,他必然地对自己的能力与无能有一个理解;当他断言“我必须做某件事情”时,他达到了一种对自我的发现。这才是威廉斯所赞同的实践必然性的本质。




  透过上述,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这样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最重要的东西并不处于理性的控制下,甚至并不处于人类的控制下,而是我们的生活在各个层面上都受到了情感、境遇和运气的影响。所以,当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家把理性提升到最高的地位,用一个纯粹的理性意志来作为伦理生活的支柱时,他们就忽略了人类价值的多样性和异质性这么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并错误地认为道德价值是不受运气支配的。也许只有在威廉斯对人类生活和人类处境的这一理解的背景下,我们才能恰当地理解他的备受争议的“内在理由”学说,以及他对道德运气和实践必然性等概念的观点。实际上,在威廉斯的思想中有一个正面的东西,那就是对行动的动机和理由的本质的思考,这个东西几乎贯穿了他的整个伦理思维,并成为我们理解他的思想的中心线索。他所做的一切也就是要把伦理生活的本来面目及其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向我们揭示出来,抵制任何简单化的理论倾向,并在这项工作中把哲学或者哲学反思本身的限度展示出来。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每个人都有一个生活要过,而这个事实就规定了什么东西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是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凡是使我们能够过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有意义的生活的东西都是伦理上重要的东西。因此,从“每个人都有一个生活要过”这个事实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什么东西是一个人为了过一个有意义的生活而需要和希望的东西。换言之,威廉斯认为人遵守伦理规范,其动机纯然是出于自然,是大多数的人天性使然而已。假如有人缺乏这样的道德本能,那么很显然哲学对他也是无能为力的。哲学论证并不能将道德移植到他心中,表明他必须要做道德人。哲学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向先已具有道德要求的人作出解释,告诉他们这些要求的来龙去脉。


  简言之,规范伦理学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行为与规范之间的评价关系,行为与规范之间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恰恰构成了道德评价的根据。而德性伦理学拒斥规则伦理学的要旨在于:它要立足于“行为者”而不仅仅是行为来对规范(或道德)伦理学做一个德性论的“还原”,它要把行为者看作是一个统一的人性整体,从而给行为评价提供前道德的评价依据。(公众号“无处不哲学”推送)威廉斯的道德哲学思想则有效地深论出了这个要旨,他以“道德”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奉作金科玉律的哲学基础,而更经常以“伦理”为思考道德规范的学问。在他看来,“道德”只是那些道德家们为我们的行动建立起来的“障碍”,一种“特别的约定”。没有了这样的道德约定,我们可能会生活得更好些。他“以行动者为中心”对道德和道德要求的这一本质探究,可以说已经主导了近三十年来当代西方的伦理学思维。他对结果主义和义务论这两种互补性复合伦理制度价值困惑的凸显和缺陷的暴露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明确地提出了历史语境的重要性和个人的独特性这两种思想。这些正是拒斥规范伦理学的关键。然而威廉斯本人经常被认为是“反理论”的哲学家。但事实上他一方面坚持道德哲学对道德无能为力,一方面也强调,只要我们改变态度,就能够改变我们的生活。这或许是矛盾,但并不尽然,或者说它更像一个悖论:拒绝道德和它的哲学论证并不意味对他人漠不关心,如果一个人同情他人,希望他人幸福,接受或者拒绝道德哲学,肯定不是举足轻重的影响因素。所以,我们看到他一方面坚持反思道德的反思是出送了道德知识,然而终究还是希望道德哲学可以对人生有所帮助的。尽管他和麦金太尔等人都反对伦理理论化,始终坚持传统、境遇在道德判断、人类行为中的重要性。但与麦金太尔不同的是,威廉斯并不排除所有的伦理理论,相反他尊重理论在指导人类行为中的不可代替的地位。如上文所述,他所反对的只是那些没有任何内容的、抽象的或者从本质上扭曲了人类对生活的理解的传统规范伦理理论,以及那些无视人类的实际生活境遇、一味地去抽象地运用道德原则的做法,所以威廉斯并不能被看成是真正意义上的“反理论”主义者。


  他的哲学最为重要的便是要在一个广泛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中来理解某些哲学思想、观点和论证。换言之,他的哲学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一些具有勃勃雄心的哲学冒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不忘哲学(和伦理学)的限度,始终对于还原主义倾向,以及那种企图简化对人性和人类生活的理解的理论保持警醒,不放弃对于人性的复杂性、人类生活的多面性和整体性的探究。无疑,威廉姆斯身体力行了他的哲学理念,他的一生以批判义务论和结果主义而著称,他确实“颠破”了传统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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