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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创业了?先得知道公司股份怎么算| CBNweekly创业课堂

 汕头能率 2016-03-28


合伙开公司可不仅仅是大家凑钱这么简单,我们罗列了5个值得重视的关于股份分配的问题及建议,供大家参考。



在一波创业热潮过去之后,创业公司因为各种纠纷分崩离析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4年11月,餐饮品牌“西少爷”创始人之一宋鑫在知乎撰文称自己被逼离开,在公开采访中,他自述是因为不同意“CEO擅自制定的其本人投票权是其他人的3倍、总投票权超过50%”以及“创始团队必须在公司工作4年,中间离职则股份必须无偿转移给其他股东”等条款而被迫离职,“离开时自己垫的钱及个人工资未被核算。”


个中细节到底孰是孰非,外人很难分辨。但与“首席娱乐官”相似的一点是,“西少爷”也是在准备引入风投资金,也就是公司价值面临重估时,几位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展开了争夺。前者的创始人之一希望以低价收购合伙人的股份,以确保在风投进入后自己仍是大股东;后者公司的CEO则是通过增设AB股权的架构来保证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的最主要导火索还是在于,创立公司初期,他们并没有对股权分配等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契约形式规范,才为之后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一开始的时候就做好结束的准备,就像结婚时要想想离婚时怎么办一样。”“好连遥控”创始人汪智沛在经历了类似的教训后,这样形容自己的感触。


从香港科技大学一毕业就创建公司的他,最开始是与3个朋友以平均出资的方式合伙,每个人各占25%的股份。做了一年,其中一名成员想要离开,并保留股份。这令汪智沛开始重新思考股份分配的问题,“因为是平均分配,没有一个人挑头,遇到问题不好办。”另外,“股份没有设立兑现期对公司也是个隐患。”这个离开的成员认为他已经为公司做出了贡献,他的股份应该被保留;其他合伙人认为他的离开有损团队利益,其股份应受让或起码打折出让给其他人。“如果不设定兑现期,任何人随时都可以说OK,我不干了,反正我有股份了,那后面进来的人可受不了。”汪智沛说。


在经历了这个小插曲之后,他逐步加强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包括在引进人才时,明确薪水、股权、期权实施的条件——股权要设定兑现期,期权则会说清楚要完成怎样的目标才能获得。除了明确兑现期,设立“离职的退出成本”也很有必要。


他也发现,身边有朋友因为不重视和投资人签订的条款,最终公司被强制清算,“归根结底就是个契约,商业社会就是契约社会。”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的赵星海律师见过很多天马行空的股权协议,因此他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纠纷,最好委托律师协助确立。


那么,创业公司到底应该如何设计股权分配,以防止最后的“撕×”?怎样处理与投资人在股权让渡方面的问题?创业团队成员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采访了相关的专家及律师,整理了5个最值得重视的问题,给准备创业或处在公司初创期的公司人一点建议。



Q1:设计股权架构时,要明确哪些问题? 


赵星海建议,几个朋友合伙创业时,首先要明确各自的定位,包括:谁是出资方,即股东;谁是管理者,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只有确定了谁来出资、谁来运营,才能决定谁能分红,而谁是按月领薪。


要做公司的股东,出资是根本义务,而分红也是关键权利,这两者是对等的。在汪智沛最初建立的股权架构中,那一位先提出要离开的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分享公司利润和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引起的纠纷,有必要明确“股权的成熟条件”——也就是汪智沛所说的兑现期。以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拟定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与解析》中的相关条例为例,“股东权利”中规定:“创始人股权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


若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创始人应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打个比方,如果创始人在一年半后辞职,他只能拿到自己所占股份的25%。这其中,股权具体分多少年成熟、成熟的比例以及以什么价格转让未成熟的股权都是可以在公司创立初期通过协商确定的。



Q2:以什么比例分配股份最合适? 


股权分配的比例并没有一个特别标准的理想数字,但首先,平均分配股权是创业公司的大忌。像汪智沛早期创立公司时和其他3个合伙人以一人25%的比例分配股权,在投资人看来是最糟糕的架构——往往也是现在很多初创公司会犯的错误。


为什么不能平均分配?因为创业时几个合伙人对公司的想法可能是一致的,但发展到后期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主张,平均制会使得无人拥有最终决策权。汪智沛后来的解决方式是,回购了原来合伙人手中的股份,但这需要协商解决,也可能带来很多麻烦。


“首席娱乐官”的例子中,因为无法谈拢回购条件,对股份价值的评估成了合伙人之间的分歧点。


最理想的方法是,在创立公司时就确定一个绝对控制人。如果股份已经相对分散,那绝对控制人就应该想办法将投票权集中化——西少爷的CEO孟兵之所以希望订立自己的投票权是他人3倍的条款,也是基于这一点。赵星海对此很认同,因为“投票决策权和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的方法以保证创始人有主动权。”其次,“创始人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更多的决策权推入董事会,并对董事会的席位设置、表决机制做出相应的规定。”



Q3:为什么说尽量避免股份代持? 


在“首席娱乐官”的案例中,创始人一方将股份交予其丈夫代持,但注册公司时,其丈夫并未到场,而是由另一创始人以代替签名的方式完成了工商登记。在纠纷出现后,这个签名的有效性也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赵星海认为,如果不存在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比如公务员、除特殊批准的国家机关干部和职工等,那么尽量不要代持。


股份代持会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虽然法律已明确认可了代持的法律效力,但相关方是否签署了书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划分是否清晰?代持人的配偶是否对代持财产的独立性做出确认,代持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代持人违背委托人指示,自行处置股权(如转让、赠与、股权出质),委托人的权益保障措施是否完备?这些都是在考虑股份代持前需要讨论并明确的问题。正因为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一定风险,因此赵星海建议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不要采取代持这一下策。



Q4:如何设计针对团队成员的股权激励方案? 


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同时也为了稳定现有团队,创业公司往往会设立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实际股权、虚拟股权、期权以及现金激励等。联想之星执行董事、天使投资人王明耀曾分享说,在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应当合理利用股权激励的工具,“比如,在初创期,企业没有利润分红,那就应该考虑给核心高管实际股权,对于中层则考虑给予虚拟股权及期权。”


实际股权,很好理解,即享有股东一切应有的权利。变更实际股权比例,要向工商行政机构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虚拟股权是指,持有人并不实际享有公司股权,而是由公司按照一定股权所对应的利润分红或账面增值发放“奖金”。国信证券研究策划中心关于《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来源》的报告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是持有”虚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因此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不是实际股东,ta仅拥有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没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且股份不能转让和继承。


关于期权,汪智沛的做法是,设定一个期权池,大概占公司15%至20%的股份,与团队成员约定达成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后具体可以分到多少,然后依据个人表现来确定各自的比例。


尚伦律师事务所在其给出的相关条例中明确:“由于中国的公司法不允许设立长期的库存股,所以预留的激励股权只能计入某位或几位现有股东名下。”所以,在增资前后,各个股东手中股权的比例变化都要明确。


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流程来看,赵星海提醒创业者要在相关条例中明确“授权”“确权”“行权”的条件,以保证股权的授予能够与逐年的业绩相挂钩,并且一旦出现违约违规事件能够及时终止。



Q5:创业者如何处理与投资人的股份让渡问题? 


现实生活中,创业者与投资人闹翻的案例也时常出现。汪智沛就见过创业者因不重视投资合作条款而被投资人强制清算的案例。


他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都不会站在创业者的对立面,特别是天使轮、A轮。不过也不排除有一些创业公司会被投资人“坑”。


为了避免在合并、并购,或公司控制权变更中涉及清算时的纠纷,要注意投融资文件中关于清算权的条件是“优先清算权”还是“强制清算权”?如果是优先清算权,需要考虑到对于优先股股东来说,在拿到优先清算权回报之后,是否还能参与分配,即再和普通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能,是否有上限约制?如果是强制清算权,双方就有必要确定具体什么样的行为或结果会触发“强制清算权”。当然在选择投资人时最好先做些背景调查,看看对方之前做过哪些案子、结果如何、业内口碑如何,这些都是创业者要做的功课。


有时,创业者为了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还会跟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比如,规定净利润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如果没有完成该目标,那么创始人要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对于这样的条款创始人要小心。


另外,除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创始人也应该理解投资人也有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包括股权锁定、优先投资、按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知情权和检查权等——这部分内容也会写进协议中,因此不要去触碰行为底线。举个例子,如果创始人无端要求投资人出局,或者将资产转移到新公司,其行为则涉嫌侵害投资人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BNweekly创业课堂是《第一财经周刊》的创业连载栏目,旨在帮助创业者规避创业路上的大坑。戳这里看创业第二课:《创业路上的必打怪:怎么找钱?》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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