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肽尿素[46% N -Zn (0.25-0.214)]”这种标注不合法 (多肽尿素)46% N -Zn (0.25-0.214)(“含锌尿素”),也就是说:该肥料标识总养分氮加锌 ≥46%,不符合《尿素》GB2440-2001国家标准,产品的含氮量必须大于46%的要求;该肥料实则是一种含锌的氮肥,非真正尿素。 一、违反法律法规: 1涉嫌违反《反法》: 即使本产品质量符合包装袋上注明采用的企业标准(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指标要求,由于该批产品在包装袋上标注了“尿素” (含氮量达不到46%)字样,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是“尿素”而购买。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涉嫌违反《标准化法》: 如果产品包装袋上没有标注执行的标准,该批产品是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的,应当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处理; 3.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如果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标准是企业标准,并且进行了备案,那么此类产品的产品名称就不能标注为“含锌尿素”等“尿素”字样; 如果含氮量达不到46%的,就不能标注“尿素”字样,否则就应当按不合格产品论处。如果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标准是《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那么该批产品的含氮量必须大于46%,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 4.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要求,不属于免登记肥料范围,必须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涉案产品不属于“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的范围。 由此可见,如果标有“含锌尿素”字样肥料的含氮量达不到46%的,就不能认定为“尿素”产品而免于登记。因此,对于本案涉案的含氮量达不到46%的产品应当办理肥料产品登记,否则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点检查市场上出现的“含锌尿素、含硫尿素、金尿素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市场上出现的“含锌尿素、含硫尿素、金尿素”等冠以尿素字样的产品,在包装标识上故意放大“尿素”字样等现象,对已经备案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取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和销售有包装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同时必须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肥料名称的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肥料名称,并执行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肥料名称的产品,但又需要另外标注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肥料名称的,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一号字体予以标注,并执行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规定肥料名称的产品,可以标注自定的肥料名称,但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同时制定并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法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4.《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7.1 肥料名称及商标 7.1.1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一号字体予以标注。 7.1.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7.1.3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7.8.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
|
来自: 马敬坡御马独行 > 《复合肥抽检规定及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