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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示单

 asdfg9999 2016-04-01

为使广大投资创业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内容提示如下: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工商提示:公司股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足额补缴外,还应向已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额度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零首付不等于零责任。
工商提示:投资者不要盲目投资设立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相符的公司,以避免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


零门槛不等于不需要注册资本。
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初始资本和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责任、财产的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规模和信誉。'一元钱办公司'只是形象比喻。

工商提示: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数额)。

出资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将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址:gsxt.lngs.gov.cn)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提示:公司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申报公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慎重选择注册地址(经营场所)。

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并不意味着什么样的场所都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提示:市场主体应选择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场所,特别是选择住宅为经营场所的,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承担社会责任,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后,企业要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提示: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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