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投资创业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内容提示如下: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出资额度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零首付不等于零责任。
工商提示: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数额)。 出资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将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址:gsxt.lngs.gov.cn)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并不意味着什么样的场所都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后,企业要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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