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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执法,有那么难么?

 心雨室 2016-04-01



亮证执法,有那么难么?

   ——评交警执法是否需要出示证件(附对交警建议)

    作者:张虎、郑夏(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原创作品,转载请著名出处

2016年3月30日,网络纷纷流传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公号“湖南交警”发布的《交警执法需要出示执法证吗?》的文章其中包含有现场的视频。文章述称:一名涉嫌交通违法的男子阻碍交警执法,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该男子仍然拒不配合工作并胡搅蛮缠,向民警叫嚣索要执法证。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官微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及人民警察证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资格证。该官微并给出三个理由:

一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为警察表明身份有两种方式,一是按规定着装,一是出示证件。

二是尽管《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但《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前述两种表明身份方式。《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三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警察的“执法证”,全称为“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证书”,只限公安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一石激起千层浪,次日网络上就又流传开了“警察执法要不要先亮证?湖南省公安交管局挑战省委省政府规定”一文,对上述“湖南交警”的观点提出异议,由此引发了网络纷争及社会热议

我们注意到:就上述二篇不同观点的文章,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力挺者,其中大多数警察力挺“湖南交警”的观点,而其他司法界人士及民众力挺异议文章,由此甚至出现了社会撕裂。


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湖南交警”上述三种理由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湖南交警”的观点人民警察执法时必须首先出示工作证件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可循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四十五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6、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8、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2008年)第7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警察的执法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着相应的规定。从立法精神及上述各具体条文上看,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以首先出示证件为原则,紧急情况下不出示证件为例外即便是紧急情况,控制局面后也应当第一时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的冲突与适用:

1、《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冲突,应当如何适用?

我们认为这两个法条不存在冲突问题。首先,第九条的要求是明确的,即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该条文规定在《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中,也就是说只要是工作时间,即便不是在执法,也要遵守该项规定。这两个条文针对的事项是不同的。第二,即便存在理解上的不同,对于行政法律来讲,也应该做严格解释,而不能仅凭行政机关单方的理解做扩大解释,或者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是否存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问题?

首先,就警察执法的事务而言,《人民警察法》是对警察执法所作的一般性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是对行政处罚问题所作的特别规定。可见,两者相较而言,《行政处罚法》才是特别法,《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行政处罚法》应优先于《人民警察法》。在没有其他明确法律规定豁免了警察可以不出示证件的情形下,在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必须出示证件。其次,内部规定不能对抗《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出现遇到内部规定与上位法规定有冲突的时候,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就悍然以内部规定为由,破坏法律实施,这些规定对法治造成了很大冲击和破坏。最后,警察在执法前出示证件,是职责所在,也体现出其尊重公民、遵守程序、严谨行事的风格,更显示出警察自觉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的姿态。

综上,我们认为,人民警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执法者,警察执法出示证件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法律正义的尊重,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对执法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作用,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那么面对此类情况,交通警察现场该如何处置呢?

    1、在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对于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的,现场警察依法应当对其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25条的相应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对于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的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7条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因此,无论是驾驶人主观上的故意不出示驾驶证还是客观上无证驾驶或者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都不影响交通警察对其作出扣留车辆的处罚

2、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 条的规定,交通警察现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 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依法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具体实施程序为:

   (1)现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交通警察听取完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3)制作行政强制 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 15 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3、民警应注意事项

(1)交通警察在执法中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应当遵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用语(同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录像,防止当事人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切实维护警察自身权益。

   
   
(2)在驾驶人拒不配合交通警察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警务通查询车架号确定车主身份(在驾驶人一侧前挡风玻璃下方有该车的车架号(通过系统信息查询车辆状态是否为盗抢车辆,以及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过年检(如果发现该车为盗抢车辆或者涉及假牌、假证的则应先对驾驶人进行控制并根据案情的需要请求属地派出所给以增援。

(3)驾驶人将交通警察执法过程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在网络视频中显示,交通警察一直在向驾驶人索要驾驶证,驾驶人不但不给还一直要求查看警察执法证,双方一直在争论(其实,警察可以询问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如果得到肯定的答案则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并对其告知拒不出示的后果将会是将车辆扣留(如果得到的是否定的答案,则对其告知因无证驾驶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4)警察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对驾驶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有效证件。在出示有效证件时,应与当事人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对方抢夺执法证件,并警惕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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