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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

 一句话读懂 2016-04-03

盘点安全员被判刑的几起典型案例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


“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


蔡某上诉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自己的处理已有定论:罚款0.99万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自己作为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兼职安全检查员,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完全是“身不由己”。


他还在法庭上提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报告中确定涉嫌犯罪且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某新等领导,此次反而“安全脱身、毫发未损”,令人不解。


来源:三峡都市报

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


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光明网

作为公司的安全员本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有人身为公司安全员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起至今,被告人罗某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007年1月23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6号工作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08年6月5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2号工作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矿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贻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宁夏日报

2015年10月21日11时30分,陕西某电力建设公司4名施工人员,对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增容改造项目工程进行安装工作。起重工将支撑梁用卷扬机和滑轮组吊升至安装位置后,在未采取防坠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脱硫塔内上方至支撑梁上站立进行施工,4人施工时未将身上携带的安全带挂在防坠器上作业。作业过程中,因起吊支撑梁的滑轮部件裂开,导致支撑梁坠落,4人随支撑梁坠落至地面后,导致多发伤并引起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程项目部经理代某及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组长、副组长等7人因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4名工人使用有安全隐患的滑轮等设备施工,且未监督工人按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犯罪嫌疑人代某、张某作为安装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唐某、张某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稳定,案发后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来源:合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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