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印度阿拉哈巴德邦高等法院前法官M·L·查特威迪的《案件的准备与研究》,该文登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社1992出版的《律师的艺术》。对一个律师而言,做好案件的准备与研究工作对代理好一个案件至关重要。此文,在此方面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值得我们学习,尤其是如下几点让人记忆犹新: (1)不管案件大小,都要进行精心的准备与研究; (2)对案件研究深入透彻后,再求教于别人; (3)平时就要不断进行专业领域的法律积累,而不是遇到案件再进行法律研究; (4)在研究具体案件案卷时,应当将案卷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重新排序,从历史中了解案件事实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关注对方的证人证言及证据,因为对方陈述的对方我方有利的事实,要远比我方的更有份量; (5)要注意研究案件的细节,以免功亏一篑。 在此我们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以及译者表示感谢。
正文: 目前,旁听高级律师出庭的实践呈下降趋势。我们没有必要深究个中原因。但是无疑,这种实践对高级和初级律师同样有用,对初级律师则尤其如此。他可以从中学到如何准备案子,并且在如何处理庭上事务方面也能得到些启示。在不少时候,指导初级律师的高级律师也让初级律师为他承办的案子进行辩护,这就为初级律师提供了一个实践的机会,这种机会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尽管它并不能给初级律师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由于初级律师对案子下了功夫并在事实和法律这两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上述实践对高级律师也很有帮助。而这样对案子经过全面的准备之后得出的论点对法庭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本文的目的和它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非常冗长的,但我只打算提出几项关于它的实践性建设。 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尽自己最大力量去干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这是人生的职责。而对一个办案律师来说,这种责任恐怕应当特别要加以强调。当事人一般来说对法条和法规都是无知的,他完全要靠律师来处理他的案子。接受这一案件的律师便有了尽全力为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与此同时,该律师对法庭也负有责任,因为他是这样一种机器(司法机构)的一部分,这种机器是为执行正义而设立的。每件事都有它的规则,并且这种规则必须被置于很高的地位上。律师协会一直在维持这些传统规则,而且我敢说在将来这些传统规则还将维持下去。除开上述对一般社会利益的考虑外,一个律师应要求自己也遵循这些规则,其中之一便是为其当事人尽最大的努力。几乎在所有的案子里,当律师进行辩论的时候,他自身便也正在受到审判,他的前途取决于他在辩论过程中表现得如何。他正给听他辩论的人(包括法官、他的律师同行和当事人)留下关于他的效率与公正性的印象。如果一个律师认为他只需要对一个大案子进行准备而对一些小案子则无需准备就能辩,那他根本别想获得多少辩大案子的机会。 律师应在工作中充满信心,而只有在法律研究中投入了真正艰苦劳动之后,才会产生这种信心。有些律师习惯于事事向他的同事讨教,诸如有关的法律是什么以及到哪儿去找这些法律等。直到从更有经验的同事那儿得到了些启发,他们才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这是种不良习惯,它容易产生依赖他人和自身懒惰的习性。律师首先应由自己尽力进行案子的准备工作,探究一切可能的解决办法,只有在使尽了所有的招数之后,才可以去求教更富有经验的律师,指点他更好的研究途径。如果用前一种方式发现了一个重要材料,那么,将会使这位律师感到振奋,他会感到高兴,这种高兴是伴随着对如下事实的认识而来的:他已经做了能够为他的当事人所做的一切。一个被同事求教的律师,如果他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的话,他也有帮助他朋友的责任。当然并不是要他在那件事上花费很多的时间,但他应当以十分诚恳的态度把进一步准备的途径告诉他的同伴。有位著名的法官说过这样一段让人感动的话:“律师之间的精神应当是绅士般的竞争精神,而不应是残酷的和怨恨的敌对精神。律师的兄弟精神是一个明显而又值得庆幸的事实。” 众所周知,只有那种为完成自己的使命而具有了良好素质的律师,才能够对他的案子进行适当的准备,而这种素质与其说是来自上帝恩赐的礼物不如说是经过了艰苦的实践而获得的。有这样一种非常正确的说法:天才是90%的汗水加上10%的天资。对法律的一般研究是最基本的,所以每天都必须对此下功夫。一个律师只有首先理解法律的原则,才能考虑将它们用之于具体案子。几乎没有什么教科书能适当地并在细节方面专门讨论这些法律原则,虽然他们声称为案例提供了依据。因此,更有效的办法就是阅读判例本身。所有未成文法典和部分编纂成文的法典的依据都收存于英国枢密院早期的判决之中,而且即便是今天,研究《摩里斯印度上诉法典》以及其后枢密院所作的判例,这对一个打算认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来说,也是必需的。他必须了解中央立法机关和他本州立法机构所通过的各种法令和条例。为了了解当前的审判倾向,一个律师必须研究全国性的刊物,诸如《全印度法院判决公报》,在这种工作中投入的劳动将会得到十倍的补偿。对法律的一般研究确实是最基本的,如果一个律师认为可以在接到案子以后再进行法律上的准备,那么,他就别想接到什么案子,就是在他接到的少数几个案子中,他也不可能干好。关于各种法律原则的文献是如此的浩繁以至于一个律师若不进行广泛的阅读便无法知道去哪儿找到合适的具体的法律。在一个律师形成了不时地研究一般法律的习惯之后,他就会感到在理解与把握有关具体案子的法律时有了飞跃。有位前辈说过:“法律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赋予的理解力是其它各学科之总和所不及的。” 如果进行了适当的上述训练,那么对案子的研究则只需有几点暗示就足够了。很显然,律师在对一个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准备之前,他首先必须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应当先将要研究的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好,然后,再开始对它们进行研究。如果卷宗中有已为双方当事人自己装订好的文件,也应事先将它们拆散并按时间顺序加以整理,然后再进行研究。通过这种做法,你可以对该案的历史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可以澄清许多具体事实,能够恰当地理解案卷内的一些不清楚之处。在一些大案子里,案卷数量太多,一般说来最好的法子就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将案卷材料按各个不同时期区分开来,当然对小案子则没必要这样做了。但是在材料按年代顺序研究过以后,还要把它们重新按类别加以整理。笔记可以由每个材料可能证明的事实所组成,而经过整理的材料都将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只要查一下文件的索引,律师就可以知道它要证明的是什么。 研究过案卷之后,就要对口头证词进行调查。对对方证人所作的证词要认真审阅读,因为如果一个对方证人说出了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话,那么,这一事实必然会比已方证人所作的阐述更具有份量。对这些证人也可以按照他们所述的有关问题而加以分类。 在对案子的事实进行了适当研究之后,律师应该转而进入对案子中可能提起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他在以后应当可以很容易地说出一个特别的规则是否与案子事实完全一致。在研究法院的判例以前,应对制定法本身的有关部分进行认真研究,而对判例的研究又常常会使律师三番五次地返回来阅读成文法规则。然后,可以从各种不同的教科书或文摘上寻找到有关的判例。但是在法庭上引用一个判例之前,对那一判例的事实也应进行认真的审阅。两案事实上的一点细微差别就可能使判例不能适用于所办之案。因为,众所周知,所谓判例只是这样一种法律:其效力仅限于它所判决的案子和逻辑上与此案相同的案子。如果一个律师能够获得一个可以直接适用的判例,他应当在《判例索引诠释》的帮助下查找这一判例所适用和被适用的判例。它前后的所有这些判例都应被加以研究,那样,有关的法律就会变得十分清楚。建议保留这些被装订、整理和研究过的判例笔记,这样在将来碰到研究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各个不同法院的判例都应分门别类地放在一起。 对于边边角角的小问题也必须加以准备,因为很难预料在开庭时案子将会怎样发展,很可能律师认为不很重要的问题却在最后被法庭设定是极重要的问题。就像是一场战争,一个律师需要仔细地考虑对方可能会采取怎样的行动并在该案中可能会提出什么样的论点来反驳他。这些问题都必须加以研究。律师对已方的弱点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即使一个案子有十个有力的论点而只有一个弱点,整个案子很可能就败在这一个弱点上。 在对事实和法律都进行了仔细地研究之后,律师就该认真考虑在该案中提起的问题,并列出一个提纲,这提纲是关于他将如何开始他的案子而且对该案中提出的不同论点他将采取什么方式来对付。 如果辩论的最初几句话引自法院的判决或名家的作品,那会使辩论生色不少。法律上的语言与其它行业的语言不同,只要律师一开始他的辩论,有关的人立即就会知道他是如何准备他的案子的。 在准备上诉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阅读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书,在你阅读判决书的同时也去查阅一下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案卷材料,这样会使这一研究的效率更高。对原审判决的研究也包括对原判决所涉及的资料的研究,以这种方式研究了原判决之后,律师就可以按照我们上面所说的关于一般案子的准备方式着手对案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的准备工作。 如果一个初级律师在最初没能得到足够的工作或者他感到他周围的气氛并不令人鼓舞,他也不要泄气。他应当明白太阳还有黑子呢,因此,在律师界内也会有些小小的不完善之处。但是,这个职业整体的灵魂是充满活力的。即便是现在,它也一如既往地放射着炫目的光彩。 (侯君丽 译)
摘录自:[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如何赢得你的案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26页。
|
|
来自: 昵称17508011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