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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维空间809 2016-04-05

颁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颁布时间:1996-07-19

实施日期:1996-07-19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四维空间按注:问题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否根据具体的事实来判定并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49条“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来看,似乎可以类推解释法院在审理当中可以认定并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对此问题有研讨的必要。但与上述规定似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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