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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 销售改装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初心阅读室 2016-04-06

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朱熙

案件

2015年1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重机株式会社委托人举报,称当事人——上海S缝制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缝纫机侵犯了重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缝纫机是对外采购的改装二手缝纫机,该改装缝纫机的机身为重机品牌的二手普通缝纫机,机身正面标有“JUKI”商标,机身侧面加装了电脑控制箱,经此改装后,就将原先的普通缝纫机“升级”成了具有电脑控制功能的智能式缝纫机。重机株式会社是“JUKI”商标的实际注册人,其享有包括缝纫机在内的商品上使用“JUKI”注册商标的权利,而当事人销售的改装缝纫机并非由重机株式会社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改装缝纫机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议

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改装重机缝纫机对比同样带有电脑控制箱的正品缝纫机的售价差异明显,当事人没有将改装商品冒充正品销售的主观恶意,同时当事人也向客户告知过缝纫机为改装二手缝纫机,由此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改装缝纫机是对二手缝纫机的再利用,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支持和鼓励产品的再利用,同时该改装缝纫机使用的本就是重机品牌的二手缝纫机,这种“升级”改造使得这些二手缝纫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得到支持,要说违法的话,也是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再利用产品必须标注相应标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观点二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虽然国家支持和鼓励产品的再利用,但是再利用后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而涉案的缝纫机经过擅自改装后,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另外,商品的循环利用不应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同为重机品牌而实为不同生产者的缝纫机在相同市场竞争的情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同时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思考

执法人员赞同第二种观点,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对商标执法有如下理解和体会。

销售改装商品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除了本案中销售的改装缝纫机的情形之外,其他改装行为如何判断呢?其实判断的原理是相同的,即改装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注册人、商品和商标之间的三元关系。本案中的改装商品是在A商品上加装了配件后变成了B商品(仍以A商品对外销售),是一种组装式的改装,其主要目的是改变原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另外常见的改装方式还包括翻新等改变原商品外观的、将大包装变为小包装改变原商品规格的、将商品包装内的东西替换改变原商品内容的、将商品原商标替换为其他商标改变原商品品牌的都可以归类为改装商品行为。在商标范围内,可以将上述改装商品的行为分为换标不换物和换物不换标两种情形。

第一种,换标不换物是将商品的商标除去,贴上自己的商标再销售。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五)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学理上称为“反向假冒”。

第二种,换物不换标是商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商品进行加工、翻新、重新包装等行为后直接销售。对于这种情况,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其内在的法律逻辑与前一种情况是相通的,即改变商品与改变商标一样,只要这种改变切断了商标权的三元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改装商品的行为没有破坏商标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也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汽车销售商将其销售的低端品牌汽车的商标替换成同为该品牌生产者生产的高档品牌汽车的商标,这看似没有歪曲该汽车来源于同一生产者的事实,实则已经破坏了商标注册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的支配权,同时也损害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当然,以上我们判断销售改装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以改装行为并不是商标注册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实施为前提的。

在越来越倡导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下,合法的销售改装商品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这种改装需求既包括回收旧商品后的再加工再制造,也包括将新商品进行改装后的再销售,还包括向他人提供对商品的个性化改装服务。但是现在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数不多的对电子产品的再利用,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轮胎的翻新等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虽然该法就上述产品在销售时需要在显著位置标识再利用、再制造或翻新产品做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但并没有提及上述再利用、再制造和翻新过程中涉及到商标权问题的内容。笔者认为,要想更好的监管销售改装商品的行为,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作为监管部门应该进行普法教育,让经营者知晓违法销售改装商品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合法经营,不要有意或无意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从立法层面对销售改装商品的各种情形予以梳理整合,明确经营者在这其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其次,作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商品的生产者合作,通过取得生产者的授权许可后进行商品的改装和销售,这种形式类似于同品牌商合作推出定制产品。

最后,改装作为一种服务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服务商标而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类似汽车改装服务这种提供个性化改装的经营形式,在取得改装服务商标后,改装者就可以对其改装服务进行说明或标注,这样既可以避免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文发表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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