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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几十万的大额行政处罚不害怕,过会也顺利

 鹏鸣 2016-04-07

 

根据网络上关于前几年保代培训会议记录,对于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当时是这样说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所以,看到企业受到大额行政处罚,券商IPO小组都会紧锁眉头,害怕IPO会被否。因为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不过,现在老板们大可放心了,小违法不可怕,行政处罚几十万都是小事,只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就可以了。所以,上市还得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上市了募集资金到地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以地方政府的支持很重要。即使在会等待时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也不会构成重大障碍,除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给企业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看来,老板要拼才能赢啊,有行政处罚必须取得处罚部门关于该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很重要啊。

以下是两个2016年IPO通过发审会的两个案例,处罚金额都超过10万元

一、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如下主要行政处罚12项,有的金额还挺大: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向四川出版印刷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地税稽罚[2011]12 号),认定四川出版印刷 2009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847.79 元、缴纳滞纳金 3,201.42 元,并对四川出版印刷罚款 34,423.9 元;责成四川出版印刷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69,278.83元, 并处以罚款 23.4 万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四川出版印刷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向教育出版社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地税稽罚[2011]43 号),认定教育出版社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少缴城建税 33.70万元、少缴房产税 1.2 万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0.5 万元,对少缴税款合计加收滞纳金 0.45 万元,处以罚款 0.87 万元;因发放职工薪酬事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27 万元,处以罚款3.14 万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教育出版社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3)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1 月 4 日向新华彩色印务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锦环罚字[2013]1 号),认定新华彩色印务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堆放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并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 7 项的规定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要求新华彩色印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对彩色印务处以1.8万元的罚款。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出具证明,证明彩色印务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律师认为,新华彩色印务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其他9处行政处罚略去,不再赘述。

二、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况

1、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库卡在其制作的《定货单》中约定了“特价商品、处理品不换不退”的内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认为上海库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8月27日出具了沪工商普案处字(2013)第07020131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库卡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因发行人存在不当有奖销售行为,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日对发行人出具了阮工商案字(201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存在抽奖式有奖销售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况

1、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顾家嘉善(2014年11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顾家嘉善100%的股权转让给叶蓉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即开始营业,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月2日出具善公(消)行罚决字(2013)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顾家嘉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顾家河北缝纫车间因存在未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隐患事宜,曾被深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临时查封。2014年12月5日,深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深公消解封字(2014)第0002号《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认定顾家河北的消防隐患已经消除,解除了该车间的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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