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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法足修行 2016-04-07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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