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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买房“缺斤少两”,纷争如何解决?——《苏州日报》房产专栏第四十三期

 半刀博客 2016-04-08

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苏州日报》房地产专栏特邀律师,针对业主提出的房产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第四十三期:

买房“缺斤少两”,纷争如何解决?

业主提问:丁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09年向黄某购买了位于姑苏区的一套房屋,属于阁楼,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甲方(黄某)自愿将某房屋转卖给乙方(丁先生),价款30万元,房屋更名费由乙方负责。”这一房屋是黄某顶账所得,顶账协议载明:“房屋面积46平米,按国家测量认定机关认定办法。”因为有这一协议,所以双方未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后丁先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并使用该房屋至今。但2016年2月底,丁先生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知房屋实际面积为35平米,只能按照35平米办理产证。丁先生和黄某协商,要求其按照现在的市价支付面积差额房款25万元。黄某认为丁先生在签订协议之前已实际看房,且顶账协议上说房屋面积为46平米,丁先生当时未提异议,不同意补偿房款。丁先生想问黄某是否应当补偿自己房款呢?

 

律师解答:首先,丁先生购买的是二手房,黄某交付的房屋与其实际查看的房屋没有面积变动;另外,顶账协议中明确载明面积为46平米,并标注“按国家测量认定机关认定”,即双方对房屋面积的确定均同意以国家机关测量确认为准;再次,黄某根据顶账协议确认房屋面积为46平米,不存在黄某故意欺诈丁先生的情况;最后,根据律师了解,该房屋为阁楼,存在房屋高度低于2.2米时不被登记房屋面积的情况。综上,黄某在出卖房屋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房屋面积的事实,且双方同意根据国家机关测量确认面积为准,丁先生收到的房屋与其协商、查看的房屋面积相一致,且一直使用至今。所以丁先生无权要求黄某补偿自己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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