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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比例分摊该不该?

 lgzlawyer 2016-04-09





案   情

张某甲受雇于张某乙在工地干活,2014418日下午5时许,张某甲在工地二楼用手推车推料后退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并被从二楼掉下的手推车砸伤,后在山西省蒲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10月,经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构成八级伤残。因协商不成,20156月,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康复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0000元。另事故发生时,张某甲倒推手推车,违反了操作规程。



分   歧

本案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总额的一部分,应当纳入赔偿总额并按比例分摊,即张某乙承担60%,张某甲承担40%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被侵权人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痛苦的赔偿,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不应再按比例分摊,而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不应再按比例分摊。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程度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法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拟制的,认为可以填补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该数额不应再按比例分摊,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程度来划分数额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本案中,张某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重大伤害,如果再按比例分割进行赔偿,将不能完全填补张某甲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安抚张某甲精神上的痛苦。


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象是精神损害,不能再按比例分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上述规定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象是精神损害,而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可以依双方的过错按照比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整体补偿性质,不能再按比例分摊。


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考虑双方过错因素,不应再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有: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可见,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已经将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考虑其中,若将其并入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数额,再依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摊,将构成重复计算,不利于维护被侵权人权益。


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要单独提起,法院判决也应予以单独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并非同一请求,要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才能获得支持。因此,在法院计算损失数额时,也应当单独予以计算,才能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如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入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一致。

来源:菏泽中院 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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