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被侵权人造成肉体上的伤痛,也会导致被侵权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受创和痛苦。被侵权人能否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比例分摊还是由侵权人全部承担? 相关案例 2021年10月6日13时04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仓夹道北口迤西,刘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16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1776.56元;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鉴定费24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文启律师说法 侵害自然人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象是精神损害,而非物质损害,具有整体补偿性质,不应当按照比例分摊。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考虑双方过错因素,重复计算不利于维护被侵权人权益。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再按比例分摊,而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本案中,王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且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后果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15%。综合考虑王某受伤前的身体情况、其受伤后的身体损伤程序、鉴定机构确定的残疾赔偿指数、王某的年龄情况等因素,法院确定的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恰当。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王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有不足的由刘某赔偿。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文启律师建议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被侵权人应当收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就诊材料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医院所开发票;工资证明等资料。并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用凭证与伤残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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