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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变更时,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4-10

来源:法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

1.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河南省申发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
1)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决议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的规定,其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号:(2008)开民初字第134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海物贸公司诉黄建国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要求返还转让款案
本案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效力。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


3.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确定——股东王凤英诉岑春林等应依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案
本案要旨:股权转让未规定为企业法人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也即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故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确定。
案号:(2000)宁经终字第541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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