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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食异物危害身体以逃避打击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秋天的海 2016-04-10
  一、案件呈现的几个特点
  
  (一)在押人员多为吸、贩毒人员,且以45岁以下为主。吸毒、贩毒人员9人,占此类案件的75%,年龄在25岁至45岁的占97%,基本为青中年人员。吸、贩毒人员多身体羸弱,吸毒成瘾,而年龄又不符合法定从轻条件,为逃避两年强制戒毒或刑罚处罚被羁押,他们铤而走险,不惜以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吞食异物。
  
  (二)吞食的异物多为金属小物件,不会直接危及生命。在押人员选择吞食的异物,多为指甲刀、小剪刀、钥匙、硬币等小的金属物件。这些物件体积较小,吞食后,进入腹部,只要当时没有引起大出血,就会存留在体内,暂时不会危及生命。有的还会通过胃肠蠕动,一段时间后,排除体外。嫌疑人、罪犯在吞食后,依然能正常进食和生活,与正常人并无两样。他们也正是看中了吞食异物不过是一时之痛,远比执行戒毒或刑罚来得轻松,违法成本更低,所以趋之若鹜,纷纷效仿。
  
  (三)再犯罪比例高。因不能收入监管场所,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又不能对其形成有效监管。这些吞食异物的在押人员出狱后继续重操旧业,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在查处的12人中有5人,占全部人数42 %是再犯罪。如:罗小平贩毒一案,罗小平曾因贩毒被判过刑,但因吞食异物无法收押,其继续在外从事贩毒活动,并雇佣马仔送货,其马仔被抓获后,蒋仍在外从事贩毒。
  
  (四)再犯罪集中为盗窃、贩卖毒品较轻刑事犯罪。吞食异物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为购买毒品等开支,再次犯罪多为盗窃、贩卖毒品。盗窃犯罪占再犯罪的27 %,贩卖毒品罪占再犯罪的78 %。而且他们犯罪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占80%,多为较轻刑事犯罪。一是,这类人属于公安重点关注对象,一旦再犯罪后能及时被公安发现侦破有关;二是与再犯罪人的策略有关,他们明白如果一旦犯了重罪,司法机关不会坐视不管,完全可能会采取手术医治等手段,收入监管,因此到时,他们的保护伞就会失去作用。
  
  二、吞食异物案激增的原因
  
  (一)监管场所拒绝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因此,吞食异物危害自身健康的在押人员被送交羁押或执行时,监管场所均以身体不符合关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从而造成其逃避法律打击。因此,吞食异物的方法被嫌疑人、罪犯视为保护伞,纷纷效仿此举。在去年至今年,在看守所、戒毒所监管场所就发生了2起吞食异物事故。看守所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造成吞食异物嫌疑人一度难以受到有效打击的根本原因。据有关人士介绍,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对吞食异物的嫌疑人是否能够进行监管,这一“空白”使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难进行准确把握。因为现有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在羁押中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由于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选择的都是体积较大的金属物品,潜在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吞食了金属异物的嫌疑人轻则消化道损伤,重则肠胃穿孔,引起腹腔污染,引发腹膜炎,还有可能引起内脏大出血,进而危及生命。
  
  (二)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对于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做何处理,由何单位处理,处理程序,风险应急均无相关配套规定,让侦办部门无从下手。如:今年我们起诉的盛仁华贩毒案,因盛仁华吞食异物,监狱拒绝收押,至今还流失在外。公、检、法几家单位几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问题,均因手术风险无法承担等问题,而一直搁置。
  
  (三)谁来承担相关费用。有人会说,取出嫌疑人腹中的异物后再对其予以处理看起来是可行的措施,然而相关的问题接踵而至。取出异物的手术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嫌疑人拒绝配合手术怎么办?如果嫌疑人在手术期间发生意外怎么办?手术以后的监护工作谁来负责?面对一连串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能对嫌疑人长时间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办案人员,最终只能无奈地选择释放、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嫌疑人来说,显然没有任何约束力。带着“护身符”作案让这类嫌疑人有恃无恐。对于此类嫌犯的处理,襄樊市公安局曾在去年6月下发《关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吞食异物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只要病情稳定、不危及生命、没有急性传染病,监管场所不得拒收:对于无法用药物排除的,根据吞食异物的时间、地点,办案单位或是监管场所要负责送医进行手术;手术费用应由嫌疑人承担,若嫌疑人无力承担,则由办案单位筹集解决。据了解,该《意见》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高新区公安分局今年3月曾将盗窃电缆线的惯偷桂某送到医院手术,但其手术费用是在被盗单位主动承担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旦落实不到手术及相关费用,相关办案单位都不愿实施。对此,监管部门也有“苦衷”:万一自残嫌犯在看管过程中出现生命危险,那就是大的安全事故,没人负得起责任。办案单位则表示,因犯罪嫌疑人均不会承担手术费用,他们须自筹手术费用,而大多部基层办案单位经费都比较困难,落实起来难度很大。
  
  三、对策及建议
  
  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罪犯长期在外不仅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增发更多类似案件。因此,对于这种以自伤自残而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应采取措施及时收押,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尽快修改和完善犯罪嫌疑人羁押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羁押场所拒绝收押的具体情形,避免某些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看守所是负责对依法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看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狱则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监管机关接收人员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看守所和监狱应根据规定,各司其责,以使这些自伤自残案件的被告人能够及时投送监管场所,接受改造。
  
  (二)加强防范、严加看管。一是在抓捕、提押、监管过程中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伺机吞食异物的自残事件。二是增加设备投入。改善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尤其是医疗卫生条件。建立特别羁押室,专门关押有自残行为的被告人。三是对于吞食异物的还是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其知道吞食了异物行为不但会给自己造成身体痛苦和生命危险,而且最终也逃脱不了刑罚的制裁,从而敦促其认罪服法。同时也可通过打击一批犯罪分子,收到震慑、拯救社会上不安定分子的良好社会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及对执法机关的满意度,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繁荣。
  
  (三)建立全套应对处理机制。公检法三方应专门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犯罪嫌疑人、罪犯为逃避打击,吞食异物的情况,建议上级政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制订一套应对处理机制,从专项经费的拨付、承办部门、处置程序规定、危险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内容详细、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让各级部门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有据可行。邀请法制、监管等部门专家,研究探讨针对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收治、收押中适用的措施和法律问题,并与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会商后建立明确的工作机制。第一步,对犯罪嫌疑人开刀手术,取出异物;第二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疗;第三步,对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厉惩处,绝不手软,“苦肉计”不顶用,决不让这类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更不允许这些人放虎归山,继续为非作歹,祸害百姓。
  
  (五)设立专款专用,集中医疗观察。一是设立专款,专门用于为此类嫌疑人做手术。二是集中医治。为了更及时、方便地对此类自伤自残者实施救治,应取得医院的大力支持,指定专门医院作为诊断和手术治疗单位,作为治疗观察点。并由院方设置专门病区,办案单位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工作,手术后应对这些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密切观察,切实掌握其病情变化,同时对其健康程度是否符合入监所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依法羁押,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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