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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问,出来发工资了!

 lgzlawyer 2016-04-11


这两天“叶问”师傅心里比较烦,先是《叶问3》票房造假,经过网络媒体发酵,连累投资方快鹿集团旗下多家投资渠道遭挤兑。这场挤兑风波尚未收场,又传出《叶问3》宣发团队火传媒公司职工工资拖欠。不难让人感叹,叶问真是一个大IP,这次要发了法律平台了。

 

其实拖欠工资纠纷很简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职工家里也没有余粮啊!但问题在于找谁要钱?

 

对工资支付主体,法律规定很明确,应当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那么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是谁呢?我们根据网络公开材料,确定是火传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传媒),工商注册信息如下:


 

结果这些职工讨要工资的时候,火传媒要求职工去找快鹿公司要工资。这下问题变得复杂了。

 

虽说快鹿公司和火传媒可能之间有什么纠纷,我们不好妄自猜测。但职工劳动关系归属于火传媒是不争的事实,火传媒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理应承担支付职工工资的劳动法律责任。如其不支付的话,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火传媒支付拖欠工资。

 

按说事情发展到这里也就明确了,结果又传出说“火传媒要进行裁员”,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一个月代通知金”(网络消息,未经核实)的补偿标准。这里就不妨批评下“叶问师傅”。虽说师傅拳法第一,但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还需要讲法的!

 

假定这些信息属于,那么我们逐项做一审查:

 

火传媒是否符合裁员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裁员有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人数限制,裁减员工的数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二是程序限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事由限制,必须是企业符合下列几个条件方能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这些裁员限定条件,火传媒是否符合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网络报道的情况来看,该公司还尚未到法定裁员这一步。同时该公司支付的补偿中包含“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非因职工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专有的赔付项目,并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补偿内容。

 

火传媒是否履行裁员程序

除过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裁员方式还有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企业非因职工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终止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不过每一种裁员方式均有它法定的程序。如员工过错解除,需要履行工会通知义务。

 

但是我们看到火传媒的裁员发生的非常偶然,甚至可以说“很任性”,想裁就裁,没有任何履行法定程序的意思。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其实也不严重,无非就是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向职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火传媒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我们再来看火传媒提供的补偿标准“一个月工资、一个月代通知金”,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只不过有点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准是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所以真有点搞不明白,火传媒的这个赔偿标准从何而来。

 

从火传媒的工商注册信息来看,其注册资金不可谓不高,法定代表人资历不可谓不深。但这么一个公司却陷入劳动法律纠纷,不免让人感叹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当然,这件事涉及叶师傅,但叶师傅练得的是咏春,咏春讲究的是寸劲攻防、拳法明快。而火传媒却在对自己的职工打了一套“迷踪拳”,不免让人有些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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