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6〕16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点击查看大图) 其他事项 (一)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
(二)2016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赵彤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