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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强施工判刑又获禁止令

 普通一兵76 2016-04-12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鲍某某不仅仅被判处刑罚,还被适用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电力生产、作业相关的活动。


案情回放


被告人鲍某某在无工商注册登记和电力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深泉-黄白河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工程,并委托崔某、陈某某等人,组成不正规的施工队伍拟进行搭建跨越架作业。2015年12月14日上午,在施工现场,鲍某某在发现该跨越架在搭建过程中未与白园线(带电状态)保持3.0米安全距离、且作业民工没有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紧急叫停并整改的补救措施,导致作业民工陈某某于当日10时40分许与白园线C相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电击而亡。被告人鲍某某已对受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判决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已对受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记录,考虑到被告人鲍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山东省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鲍某某违反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可以禁止其从事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活动。判决被告人鲍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电力生产、作业相关的活动。



法官释明


本案中的“禁止令”概念解释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来源:菏泽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周博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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