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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十分钟,和常识混个脸熟(十四):民法

 灼之酒酒 2016-04-12


民      法

考点详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的最基本特征。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

(2)自愿(核心):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合意,不能存在胁迫或欺诈。

(3)公平: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帝王规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三、 民事主体:自然人

(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同意自己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四、 民事主体:法人

(1)概念与特征 第一,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内部部门)。 第三,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 第四,独立责任——法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成员(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包括一般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种类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种类: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这五大权利又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

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两种: 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且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一,抵押。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第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第三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债权

(1)债权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第一,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以及因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所产生的债。 第二,意定之债。合同之债、悬赏广告、遗赠、代理权的授予。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间以法律规范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因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

第一,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第二,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第三,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5.人身权

(1)法律赋予是民事关系主体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2)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承认的人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人身权。如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6.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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