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背干货10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的考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兜底性罪名。该罪的既遂标准是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生产金额15万元以上,即使尚未销售,也成立该罪的未遂。而且,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1)进口药被视为本罪中的假药;(2)这里的“假药”必须是用于人体的药品或非药品。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但“有害”的范围较广,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否则,将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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