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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调岗,员工该如何应对?

 深圳谢律师 2016-04-12

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调岗,员工该如何应对?


 目前很多网友经常与本律师联系,咨询单位调岗、调薪的问题,这个事情目前是很普遍的,现在就此情况,本律师做出以下解答: 

【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2、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女职工在孕期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5、按《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可调整工作岗位

 

6、脱密期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7、未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视为调岗成功。

 
【二】、具体的解答如下:

一、当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岗位调整的, 不做具体解释,双方自愿

二、 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 款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员工是否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2、规定的医疗期是否已经满了;3、医疗期满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是否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事实。

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1、2、3三个条件之后,企业才可以行使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调岗权。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员工应当注意,不要计算错误。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目前有两个。一个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另一个是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沪府发〔2015〕40号)。员工应当根据所在地的不同,选择适用。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 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员工应从这些方面进行判断: 1、双方事前订有书面的衡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书面衡量标准;2、单位掌握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切实证据材料。3、单位掌握的证明材料与双方事前摩擦书面衡量标准结合起来,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

 只有在上述的1、2、3三个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企业方可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四、女职工在孕期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员工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员工是否在怀孕期间;2、员工是否有医院的有效证明材料;3、员工不能适应原劳动。

同时具备了上述的1、2、3三个条件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当然,员工也可以拿着相关的材料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

五、按《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可调整工作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7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脱密期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未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视为调岗成功。

员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11条的规定进行仔细对照。该条原文“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双方已经对工作岗位进行了实际的变更;2、此变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进行;3、变更的时间已经超过1个月了;4、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员工在1个月内可以拒绝变更。另外,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同时符合上述的1、2、3、4四个条件时,才视为对员工的调岗是有效的。只要有任何一个不具备。则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调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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