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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独钓秋江雨 2016-04-12


(2016年4月8日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惩戒)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福建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按照“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统一提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第三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和专业性,通过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惩戒,推动法官、检察官提升司法能力,强化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2016年2月24日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福州成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专门委员、专家委员。


第五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从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主持全面工作。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遴选(惩戒)委员会设副主任4人,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设专门委员和专家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共7人,其中4名副主任同时担任专门委员,其余3名专门委员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专门委员实行替补制,如遇工作变动,由接任其工作的人员替补续任。


专家委员由常任委员8人和非常任委员82人共90人组成。专家委员应当体现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由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及律师代表各15人组成。专家委员每三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三分之一以上。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家委员,其专家委员职务因代表、委员资格的终止而终止。入选专家委员的条件及办法另行规定。


遴选(惩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随机抽选若干名专家委员参加工作。




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委政法委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职务发生变动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二)工作调动后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或推荐单位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委员的;

(四)年满70周岁的;

(五)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在省委政法委设立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在省人民检察院设立省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分别承担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遴选、惩戒工作相关制度;

(三)根据法官、检察官缺额情况,审议核准全省年度法官检察官遴选名额及差额比例;

(四)审议决定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五)监督、指导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听取和审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报告;

(六)审查确定拟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人选,拟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拟从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和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等;

(七)根据惩戒法官、检察官工作需要,提出对法官、检察官所涉案件进行评查的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评查;审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过错责任报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核查报告,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惩戒意见;

(八)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在遴选(惩戒)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在遴选(惩戒)委员会未召开会议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做好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等相关会务工作;

(四)根据遴选(惩戒)委员会的研究决定,拟定会议纪要、公示材料、评查意见等文字材料,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协调联系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督促落实遴选(惩戒)委员会议定事项、部署要求;

(六)制订秘书处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报请遴选(惩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七)承担省遴选(惩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标准、缺额情况及差额比例,向遴选(惩戒)委员会报请核准年度法官、检察官遴选名额;

(二)具体组织实施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择优选升工作,将考核考察的具体情况和拟定候选法官、检察官人员名单提请遴选(惩戒)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到上级法院、检察院工作;

(四)评查当事法官、检察官所涉及的案件质量,查清事实,向省遴选(惩戒)委员会提交办案过错责任报告;

(五)协助核查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向遴选(惩戒)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

(六)制订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报请遴选(惩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七)承担遴选(惩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设立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工作制度。


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常任专家委员参加。


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




第十三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根据需要或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安排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召开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前,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就遴选(惩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以谨慎负责的态度,通过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实地考察、民主测评等方式,独立、客观、全面、公正地对拟任法官、检察官人选进行讨论、研究和评议。


第十七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由遴选(惩戒)委员会统一组织,所有入额人员均须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法官、检察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拟任法官、检察官的职位、职数和条件;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提出拟任法官、检察官人选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确定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选;

(六)公示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选。


其中考试、考核以及提出推荐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经省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省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的,应当转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遴选(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过错责任进行评价的,可以启动法官、检察官惩戒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官、检察官惩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案件;

(二)立案核查;

(三)组织听证;

(四)专家讨论;

(五)召开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惩戒意见或惩戒建议;

(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惩戒意见。


遴选(惩戒)委员会开展惩戒工作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种类、范围等作出评定,并出具惩戒处理建议书,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遴选(惩戒)委员会有关惩戒处理建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的追责、问责等惩戒程序,处理结果应当自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遴选(惩戒)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开展工作,自觉做到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不得利用省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私自就遴选、惩戒事项与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接触;

(四)保守遴选、惩戒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会议审议情况等秘密;

(五)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有关遴选、惩戒事项的意见和评论;

(六)不得有影响遴选、惩戒工作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遴选、惩戒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遴选、惩戒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彼此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代理遴选、惩戒当事人办理或审理案件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遴选、惩戒工作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遴选(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遴选(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收到书面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遴选(惩戒)委员会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视情予以劝诫。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经遴选(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建议省委政法委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列席省遴选(惩戒)委员会会议人员,涉及回避及工作纪律事项,参照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省遴选(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省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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