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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交通事故代理词

 风之男2 2016-04-13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徐*的委托以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我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当依据其伤残等级以及实际花费来计算,并且应当减去其第三被告幼儿园已经支付的费用。关于第一被告赵*支付给原告的2000元应当视为徐*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因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明确这两千元费用是赵*支付给徐*的修车费。此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采纳。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徐*负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第一被告赵*违法倒车所导致的,依据为庭审证人证言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

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 车全责。

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赵*在第一时间就把车辆开走而去收小麦,赵*破坏了事故现场以及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赵*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对于原告受伤,幼儿园应当负次要责任,原因为幼儿园租赁徐*的车辆来接送该校学生,要求徐*拆除车辆内的原装车座而改由幼儿园内的板凳,目的是为了多接送学生。作为徐*来讲,完全是按照幼儿园的要求而对车辆进行改造,所以,对于事故的发生幼儿园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事故的发生是谁也不想看到的,对于原告小梦受伤一事,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徐*表示深切的同情。在事故发生后徐*多次携带礼品去医院看望原告。并且,赵*所支付的两千元也是由赵*支付给徐*的修车费用,这两千元应当视为徐*支付给原告的费用。至于徐*是否还应当支付费用以及应当支付多少,希望合议庭处分考虑本代理意见,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
王楠楠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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