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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啥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

 荷0719 2018-09-23

她为啥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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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做法律工作的,经常会说这样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话说起来很容易,但在司法实践中做起来,却是件极其令人头疼的事情。

比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与事故相关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是裁判重要的事实基础。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往往也是法官裁决的主要依据。

因为交警是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他们有条件在第一时间勘验现场,有能力掌握专业性的知识,并且积累了大量经验,所以他们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法庭上,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还需要法官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定。尽管大多数的事故认定书最终都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采集,但凡事都有例外。

最近,赵广才法官在她主审的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推翻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这是因为什么?又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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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相某、某物流公司及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7万元。

根据原告的起诉,2015年6月1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被告相某驾驶的低速货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两辆车子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赶到现场,通过调查勘验,相某在超越同方向前后车后,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相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且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相某还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相某、某物流公司、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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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赵广才法官的手上,看起来这又是一件常见、多发并且较为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结论十分明确的事故认定书,那剩下来的事情多半只是核实一些细节、算算账目这样的事务性工作。

但在庭审中,听完被告甲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赵广才感到事情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甲保险公司提出一个关键的待证明事实:这并非一起两车相撞的寻常事故,而是有第三辆车。

这个事实如果不查清,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就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认定更无从谈起。而要查清这些事实,必须要让这第三辆车的相关方参与到诉讼中来。

对此,原告的态度极为抗拒,坚决不同意追加被告,甚至还撤回了对相某和某物流公司的起诉,只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清事实,赵广才法官果断决定追加管某(第三辆车驾驶人)、唐某(第三辆车所有人)、乙保险公司(第三辆车承保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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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问题摆在赵广才法官的面前,原告的态度又相当消极,法官启动了依职权调查程序,通过5份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了这场涉事各方都试图遮掩的事故过程。

她为啥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一天,被告相某驾驶的低速货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庄路口时,遇到第三人管某驾驶的小轿车由南向北转弯上路,被告相某紧急制动,两辆车先发生轻微碰撞。

恰巧此时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避让不急,撞到了相某货车的尾部,张某因此受伤。

相某在事故发生前有超车行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为被超车辆之一,事故发生后,货车的刹车起点在中间黄虚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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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确认: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辆信息中显示,摩托车所有人是张某的儿子,而且该车强制报废有效期到2008年4月10日,已被注销。张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08年4月,已被注销。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张某是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

赵广才法官认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已经有足够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她决定,在这个案件中,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系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第三人管某驾驶机动车转弯进入主道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相某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无隐患,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本案中,管某和相某驾驶车辆的碰撞行为产生路障,系导致原告受伤的一个先期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以管某和相某应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

结合查明确认的其他事实,赵广才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给付 53926.6元,乙保险公司给付54002.26元。

后乙保险公司上诉至扬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更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事实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后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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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了。案件审理的过程却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哪怕是最简单、最基础的事实,哪怕看上去涉及双方都没有异议,哪怕专业的权威机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但这个事实,在诉讼之中,仍然有可能存在疑问,有可能被法官拒绝采信,有可能被新的、相反的证据推翻。

为什么?特别是交警部门认定要承担全部责任的相某,为什么会认可明显对他不利的结论?原因之一可能是原告张某与被告相某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他们认为这样划分责任最有利于从保险公司处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赔。

幸亏赵广才法官敏锐察觉到异端,果断追加了第三人,并充分利用依职权调查的手段,最终最大限度地接近到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公正判决。

之所以强调是“最大限度”,是因为我们认为:绝对的事实真相,是无法重建和重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我们穷尽可能查清事实的渠道、方式和资源后,最终确认的那个事实,也只能是“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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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管 鑫

素材报送:赵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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