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
努尔哈赤在逐步统一女真诸部的同时,也要做好与明朝抗衡的准备,这就使他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处理与林丹汗为首的蒙古察哈尔部的关系。察哈尔部位于女真和明王朝势力范围北部,从属于察哈尔的科尔沁部与建州部接壤且风俗文化相近,有过贸易任来,也曾参加以叶赫为首的“九部联军”攻伐过建州,失败后两部开始通好。努尔哈赤首先考虑与科尔沁联盟,以分化蒙古察哈尔的势力,为将来与明王朝争雄消除后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迎娶科尔沁明安女之后,努尔哈赤继续推动满蒙通婚,而形成了第一次与蒙古诸部联姻的高潮。 历史发展
满蒙之间的政治联姻活动,早在清军入关之前就已经开始。明万历四十年(1612),努尔哈赤“闻蒙古国科尔沁贝勒明安之女甚贤,遣使往聘,明安许焉。送女至,上具车服以迎筵宴如礼”,这应该是史载满蒙之间最初的通婚活动。[3]
万历四十二年(1614)四月,努尔哈赤二子巴图鲁贝勒娶喀尔喀蒙古之扎噜特部钟嫩女为妻;同时,五子莽古尔泰娶该部内齐之妹为妻。六月,四子皇太极娶科尔沁部莽古思之女。同年十二月,十子德格类娶扎噜特部哈拉巴拜之女。次年春,努尔哈赤自己又纳科尔沁贝勒孔果尔之女为妃。紧接着,努尔哈赤以女相嫁(其第三、第八女,弟舒尔哈齐第四女分别下嫁蒙古)。天命二年(1617),努尔哈赤嫁舒尔哈齐之女,纳喀尔喀部台吉恩格德尔为额驸。七年后,恩格德尔正式归附,被编人满洲八旗。天命十年(1625),努尔哈赤第八女嫁给来投的喀尔喀部博尔济吉特氏台吉固尔布什。之后又陆续纳五名蒙古额驸于麾下,皆编入八旗。天命十一年(1626),努尔哈赤将养子图伦之女肫哲公主嫁予外藩蒙古科尔沁部台吉奥巴。至此,不用动一枪一刀,仅通过娶媳嫁女,努尔哈赤便将蒙古科尔沁部、喀尔喀部等编入八旗,使之成为满洲统治集团的一部分,并在其后与明王朝的军事战争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
皇太极时期,更是将政治联姻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在皇太极的9位后妃中,有6位是蒙古后妃,而且所立五宫皇后全是蒙古女子。先娶后嫁,皇太极又将10名亲女、2名养女嫁给了蒙古贵族。这12位下嫁皇女中,有6位是孝端文皇后和孝庄文皇后的亲生女,有2位是蒙古侧妃和贵妃所生。蒙古后妃所生女再返嫁回蒙古各部,可谓亲上加亲,同时12位皇女所嫁的均是蒙古贵族博尔济吉特氏。也就是说,这时的满蒙联姻实质上是满族贵族爱新觉罗氏与蒙古贵族博尔济吉特氏之间相互婚嫁的“世婚”。这样,满蒙上层贵族联姻成为传统与祖制。上述这些数字可以说明,皇太极时期为臣服和利用蒙古诸部,通过政治联姻做出了很多努力。皇太极正是在历史的关键时期,成功地控制和利用了蒙古诸部的强大军事力量,才最终实现了合力击败明王朝、进而入主中原的历史伟绩。[3]
清王朝的统治稳固之后,满蒙联姻更成为所谓“北不断亲”的国策。当然,满蒙联姻在天下一统之后也多少发生了一些变化。满洲皇女不断被下嫁给外藩蒙古王公,但清朝皇帝所娶蒙古公主的数量却逐渐减少,都是娶满洲异姓贵族之女为后妃。而且从康熙直到清末,再未立蒙古皇后。顺治皇帝只有一个亲生女,嫁给了满洲大臣纳尔杜。康熙九年(1670),顺治皇帝的从兄简亲王之女,以顺治养女之名下嫁蒙古。康熙皇帝8位公主中,先后有6位下嫁蒙古。雍正皇帝也是独生女,故未远嫁,但也以3位养女下嫁蒙古。乾隆皇帝5位亲生女中,有2位下嫁蒙古王公,不过都是嫁给长期留住北京的额驸。此外,嘉庆皇帝两位公主和道光皇帝一位公主,也先后下嫁蒙古。[3]
可以说,满洲公主下嫁蒙古王公的数量、等级与清朝统治的时局形势有很大的关系。皇太极巩固后金政权、联合蒙古对抗明朝之时,康熙朝需要利用蒙古八旗出兵平叛、巩固国家疆域之时,都是公主下嫁最多最集中的时候。乾隆时清朝对外蒙古等边疆的统治稳定之后,下嫁公主的数量便出现逐朝减少的趋势。这前后的变化也正说明满蒙联姻的政治实用性。 指婚制清朝皇帝掌握着皇室及宗室王公子女的婚配权,以指婚的形式决定他(她)们的婚姻。皇子皇孙及宗室王公子弟的婚配,是由皇帝(皇帝幼小、垂帘听政时则由太后)从八旗中选出的“秀女”指配,有时也择取蒙古王公的女儿拴婚。皇女、皇孙女及宗室王公的女儿,则由皇帝(或太後)择取八旗及蒙古王公的适龄俊秀子弟,指配聘嫁。满族帝王之家的这种指婚制,从清入关前一直实行到清末。乾隆以後,由於皇族人口的大量繁衍,需指婚的人太多,因而把指婚的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即当朝皇帝之皇祖派衍下的各辈及龄子女。自乾隆起,指婚制度也进一步完善、正规,尤其是对皇族女儿格格的指嫁,每年年底,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都要将皇族中正值婚龄的格格开列报告给皇帝,由皇帝指嫁与蒙古王公子弟或八旗旗人子弟。针对有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蒙古的现象,当时的指婚蒙古甚至带有强制性。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由於有的亲王、郡王将女儿隐匿不报,提前私聘与京城旗人,宗人府获知後上报,乾隆帝专门发布谕旨,令将私嫁女儿的亲郡王罚俸一年,并且强调:“嗣後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侯朕旨指给蒙古台吉等。其间或有因原系姻亲熟视蒙古等,情愿自行许给,尚属可行,伊等可自行定议奏闻。其不行奏闻而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着永远禁止!”。[1]
探亲制努尔哈赤时规定,凡嫁出去的女儿不准擅自回来。清朝对下嫁公主回京探亲的时间等,也都有详细的条例加以限制。雍正年问规定:公主、格格下嫁蒙古成婚后,非奉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限期。凡请来京由理藩院核准者,自到京日起,限六个月即令起程回蒙古地。下嫁公主如果久居京城,自然无法发挥她们对蒙古各部的羁縻监督和施展影响的作用,故严格限制其在京逗留时间。[3]
待遇满洲公主的品级大约在崇德年间开始有规制,清廷皇女远嫁到蒙古时,出于政治需要而将她们的品级有所提高,以示亲抚。下嫁蒙古的公主所享受俸禄标准,大约在顺治十八年(1661)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期间修改制定而成。定制是固伦公主居外藩游牧处者,给俸银1000两、俸缎30匹,居京城者则给岁银400两、米300石;和硕公主居外藩者给岁银是400两、俸缎15匹,在京者给银300两、米150石等等。蒙古额驸也同样依照封号级别,分别领有岁银和俸缎。[3]
下嫁蒙古的公主,若生子均授予职衔品级。公主之子授一品,郡主之子授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授三品。下嫁公主及额驸亡故,朝廷会派人致祭,以示对亡故者及其家属的关怀和体恤。[3]
其他制度满蒙联姻的制度化,还表现在围绕联姻通婚而形成了一整套维护双方上层特殊亲族关系的规制。主要包括下嫁公主的品级及俸禄制、蒙古额驸入京朝觐制、公主回京省亲制、赐恤致祭制、生子予衔制、备指额驸制等等。[3] 统计 总计入关前后的整个清朝,满蒙联姻达586次,入关前联姻的32年间,为84次,入关後的268年间,为502次。这总计586次的通婚,满族皇家出嫁给蒙古的女子(包括皇女公主及其他宗女格格)多达430名,其中入关前27名,入关後403名。满族皇帝及宗室王公子弟娶蒙古王公之女156名,入关前57名,入关後99名。出嫁公主、格格的人数以乾隆朝最多,遣嫁也最频繁,乾隆60年间,嫁与蒙古的皇家女儿多达179人,平均每年出嫁3人,最多的年份为乾隆四十四年(1777年),出嫁8人,这与当时乾隆皇帝严格地执行指婚蒙古的制度有一定关系。[1] 影响 联姻是清帝笼络蒙古的重要措施,长期的满蒙联姻,使蒙古很多部的领主贵族世代与清皇家保持姻亲关系,皇家格格、公主与她们的蒙古额驸,又繁衍大量的子孙後裔王公台吉,他们都与清帝有甥舅或外孙外祖父等关系,不少人又被清帝指婚,招为额驸,每年,他们还要轮班到北京或承德觐见皇帝,接受宴、赏,进一步增进了与皇家的情感。这些皇家姻亲领主贵族,是蒙古稳固隶属清中央的重要向心势力。乾隆中期以前,漠西额鲁特准噶尔部蒙古,被清帝视为影响边疆统治的不安定因素,曾多次出兵征伐,在历次战役中,漠南、漠北及西套蒙古都有领主王公带领本部旗骑兵配合作战,不少皇家额驸立下了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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