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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或不再限于项目公司|锐观察

 jasonhu1998 2016-04-13
“相关部门已经对项目收益票据的发行条件进行了调整,一是可以公募发行,二是发行人不必须是项目公司,可以是项目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而且不占用集团公司40%净资产的额度。”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不再限于项目公司

上述调整最显著的效果就是提高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的信用等级,对于降低项目收益票据的信用风险和销售难度都有极大助益。

首先可以采取公募发行,其二发行主体可以为集团公司,而不再限于项目公司,且不占用净资产40%的额度。

“调整后就比较类似于长期限中票,而且不占用中票的净资产额度,将带来很大的发行空间,尤其是在PPP推进的过程中,项目收益票据和项目收益债券都将迎来重要的发行窗口。”一位主承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但相比中票,项目收益票据仍然有其特色,“与中票最主要的区别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项目收益需要能覆盖债务本息,但集团本身的信用可以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上述知情人士转述相关部门的最新调整规定称。

2014年7月中旬,项目收益票据首次亮相银行间市场,尽管已经发行数单,但一直采取定向私募发行,而且发行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而非成熟的经营企业;另外因为需要与鲜蘑菇建设运营周期匹配,项目收益票据一般期限会比较长。

尽管将发行主体限于项目主体而非公司主体,实现了项目主体与其所在母公司的债务风险隔离,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项目主体的信用等级普遍要低于母公司信用等级,因此发行成本相对较高,另外私募发行本身投资者群体有限,也会提高发行成本。

发改委项目收益债也将放开?

2014年年底发改委也批准发行了首单项目收益债券,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项目收益票据类似,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也限制在项目公司,但采取的是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公开发行方式。

在协会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放宽的情况下,发改委是否会采取类似的放宽措施尚不得而知。

一位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发改委项目收益债也可能会“尾随”放开,尤其是发改委本来就非常鼓励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来支持棚改以及其他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加之现在从上而下均在推行PPP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被委以重任,这种情况下方开始早晚的事。

项目收益票据(债)是指与项目明确挂钩,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的收益;与其他债券品种主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品种不同,项目收益票据(债)与项目实施主体的信用相隔离,通过对特定项目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实行全封闭运行来偿债。

如果发改委也将放行,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成本也将大幅降低,而且发行也会有比较明显的放量。

作者:覃荪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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