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16日、17日,这三天对私募、券商和律师朋友们意味着什么呢?可能是一顿丰盛的晚宴、一面久别的重逢、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启、一段思念旅程的回忆、一次夜总会(KTV)的华丽歌唱、一刻沉静的战略考验……,也或许这三天就是普通平静的三天,就像往常一样,日子和时间在忙碌和悠闲中悄悄淌过……
3月15日和3月16日,中基协及其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先生应邀在上海举办了两场“私募管理人新规下有关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专题交流会”。3月17日,中基协在北京主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
这三天对私募、券商和律师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许您已经知道一二了。这三天三场会议传递出来的私募监管信息、精神及实操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家一个多月以来一直未能弄明白的很多疑虑、困惑与不解。
这三天,或有几家喜,或有几家忧,也或有几家无喜无忧。
业界如此重大的事件,我们,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当然不能不关注。我们派员十多人次参加了这三天三场会议,详细地做了会议全记录。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换一个视角,或许是“有料当可量体裁衣”。基于这三天三场会议之详细记录之“料”,我们不揣浅陋,试着对中基协所欲的实操要点进行一些预测,也诠释一下中基协的监管逻辑精神。
实操要点预测 | 逻辑精神诠释
1、营业范围是否需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 请欲登记备案的私募管理人,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操作,或删或减。 私募投资基金的营业范围应仅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的营业范围应仅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既做投资又做股权怎么办?或两者叠加,或取投资基金。
2、高管一定要从业资格吗?就连那些在境外或国外有丰富实操经验的基金管理人,难道也要参加中国的考试? 是,一定要有从业资格。无论他/她在英美法德,还是俄日澳意的基金实操经验多么丰富,也必须持有中国资格,如果他/她是中国私募的高管的话。
3、营业场所与工商注册的住所地可以不一致吗? 可以,但一定要有实际的营业场所,且需符合法律要求。这种私募不要也罢:核查营业场所,发现其登记的场所是一美容院,且美容院的老板说,自古以来我就在这里开店。
4、如何进行业务隔离? 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把需要剥离的业务装至子公司(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费全资子公司都行),因为子公司,在法律上就是独立的法人,这就是法律隔离手段。把需要玻璃的业务放在分公司则不行,因为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人。
5、注册资本的实缴与认缴会不会影响登记备案? 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全部实缴到位;只认缴部分注册资本,不会直接影响备案,只要是真正做事的私募,但实缴数当予披露和公示。(实缴数只占注册资本的很少比例的私募,当是审查与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私募账上没有钱,务必谨慎出具符合运营、支撑运营条件的法律建议。
6、高管可以兼职吗? 可以合理兼职,但应当做出具有说服力的释明。
7、员工暂时没有交社保可以吗? 可以。在兼职的情况下,社保无法由两家企业同时交纳,但应当有不反对兼职的说明书或其他说明性文件予以支持。
8、从业人员不多可以吗? 可以。虽两人勉强可以,但不建议少于三人。
9、普通股东变更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吗? 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的变更才需要法律意见书。什么是控股股东?在《公司法》里找。
10、协会如何审查私募的内控制度? 实质审查大于形式审查。当然,形式上全部加起来仅有寥寥几页或十页余的(A4纸,小四宋体,1.5倍行距,普通页边距)私募,很难说建立了完备的内控制度。协会对风控制度的实质审查,主要从制度是否在日常运营中实际执行、是否具有现实基础这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11、“保壳”有必要吗?划算吗? 没有必要“保壳”,因为私募备案登记不是行政许可,日后也不会专设门槛,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拿得到“壳”。与其花钱去买所谓的“壳”,远不如用这些钱来好好做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壳”。 重大事项变更之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为了让“保壳”者“得不偿失”。
12、什么是合格私募管理人? 请得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其规范运营和保驾护航的,就是合格私募管理人。
13、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投资失败不去政府闹,而是理性地请律师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的,才是合格投资者。
14、《公告》的根本目的? 留住该留的,淘汰应当淘汰的。什么是该留的,什么是该淘汰的?就是那些不做事的,下作事的,浑水摸鱼的,没有合规意识的,做一票就闪跑的。 希望每一个私募都有一个法律顾问,合规运营,违法违规运营的私募,应当受到严重的惩罚。
15、律师的责任大吗? 天底下没有白白掉下来的馅饼,律师干活儿拿钱,是应该的,但只拿钱,不替协会把好关,“流氓律师和流氓私募”携手“对付”、“应付”或“欺骗”协会的后果,看看协会自身以及证监会的稽查队伍和历史惩罚措施,什么都不用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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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jasonhu1998 > 《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