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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执行的正确打开方式

 半刀博客 2016-04-13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刘艺莲律师

最近关于对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的言论层出不穷、争论不休。我也忍不住在此发表一下个人淺论,以便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裁定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同时可以对其财产裁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对于据以执行的文书中未载明系个人债务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不能对抗债权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配偶对于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配偶对于执行标的(即执行所指向的动产、不动产)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的,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支持其执行异议申请的,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请再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打开方式,你认为正确吗?如你认为不正确,可以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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