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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women1413 2016-04-14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单位参保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文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地税)及其复印件(非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无证说明)、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由于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参保单位还应在取得参保登记后15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

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我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本人缴费工资11%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1月1日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参保程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保费缴纳: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分40%至100%共7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已经济状况选择缴费。

七、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跨省转移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转出申请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省内转移

1、转出单位填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转移申请表》;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补清欠费;

3、持《转移申请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转出单位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未到龄参保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一)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到龄人员死亡的,可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其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重复缴费或死亡的,可退付或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其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冲减完的余额部分及利息可以继承。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一)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资金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

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军人退役后暂未实现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到账资金,

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其就业参保后,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

十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十四、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抚恤金、丧葬费标准及办理程序?

答: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根据《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丧葬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办理程序: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将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和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给参保单位或代理机构,由参保单位或代理机构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五、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能否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一)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六、特殊工种退休如何办理退休?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在特殊工种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职工本人也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选定一个满周岁的年龄申请退休,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十七、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如何办理?

答:《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规定: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6元。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办理程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栏目资料由市人社局提供,职工养老咨询电话:31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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