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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昵称32470940 2016-04-15

近几年来,在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形成的买方市场形势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混凝土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纷纷实行垫资生产、赊销混凝土的经营策略,应收账款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在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背景下,混凝土企业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的应收账款,若不加强法律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就很可能会演变为债务纠纷或形成巨额坏账。因此,混凝土企业围绕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加强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理,建立全面、全过程的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机制,对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


1.1 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机制,审慎选择赊销对象


由于混凝土企业赊销混凝土后,往往要在工程竣工后的较长时间内才能全部回收混凝土货款,所以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客户资信变化动态。在每一项工程投标前或与客户签订合同、确定交易关系前,一定要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客户的主体身份、实际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


在审查客户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合法存在时,可以通过客户、住建委、工商局或专业信用调查机构等途径获取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信息。对在外埠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小的或信誉度低的客户一定要谨慎小心,要防止出现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通过法院判决胜诉后,在强制执行时,因被告无实际履约能力,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形。


案例:1998年,Y搅拌站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 Y搅拌站提供商品混凝土。后该公司未付货款。一审判决支持 Y搅拌站请求。执行时经法院调查,被告无可执行财产,且该公司已被吊销,执行中止。我国法律对混凝土交易的从业主体资格未做限制性规定,个别企业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却没有缔约能力。如果与此类企业签订合同,将给企业带来损失。


对于混凝土企业,并非订单越多就越好,成交条件差、客户资信状况差、法律风险大的订单坚决不要接。客户信用管理人员要根据老客户的结算、付款情况,并综合公司其他部门对客户的反馈情况,将客户信用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定期对客户的信用重新评价一次,然后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制定不同的合作方针。对于注册资本金很少、履约能力差、具有高法律风险、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应列入黑名单,不再与之合作


1.2严格审查买卖合同,确保内容规范、条款完备


由于混凝土企业每承接一个较大工程就可能要赊销少则数百万元的混凝土,合同履行时间长达二三年,为有效保护混凝土企业利益,除及时清结交易外,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由于《合同法》规定当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对于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混凝土企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实质上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含义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合同条款表述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保障交易双方正确履行所属权力义务的重要前提。混凝土买卖合同条款要符合《合同法》第 12条的规定,即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实践中,审查混凝土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2.1数量条款


为保护混凝土企业利益,应力争在合同中明确按混凝土运输单结算混凝土供应量。对于客户坚持按施工图预算量结算混凝土供货量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应在供混凝土前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而混凝土企业在混凝土供应量超出施工图预算量时,可暂停供应混凝土,双方及时查找量差。


1.2.2质量条款


由于混凝土产品是个半成品,在运至施工现场后,很可能因浇筑前停留时间长、施工队自行添加水或外加剂及混凝土养护不合理等原因产生质量问题,而客观上混凝土企业又举证困难,因此,合同中应约定混凝土经施工现场客户代表检收合格后,出现混凝土质量异常现象,应在 24小时内双方核实处理;如有争议,双方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


1.2.3价格条款


由于受环境治理、交通治超、车辆限行等因素影响,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而混凝土产品利润率低,所以在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时,应增加 “混凝土原材料价格发生5%以上比例波动时,应相应调整混凝土价格,双方协商签订补充约定”等类似条款,防止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后,混凝土价格不能相应增长,损害混凝土企业利益。


1.2.4付款条款


混凝土买卖合同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尤其是全部货款付清的期限。由于混凝土货款是随工程施工进度加理结算后分期付款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 “按业主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工程结构封顶后付 7 0%”、“工程竣工后付清款项”等付款条件模糊、付款期限不明确的条款。这都会给回收货款和诉讼带来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护混凝土企业的权利。


1.2.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客户以传真或来函方式通知混凝土企业供应混凝土,并要明确每次混凝土供应数量、供应标号和工程项目楼层或部位,尤其地铁、轻轨、道路等市政工程往往涉及到多个行政区域,还应要求客户尽量写明工程施工地点,一旦发生纠纷施工地点法院也有管辖权。合同中应写明客户收货代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客户代表变更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混凝土企业,以防客户不承认收到混凝土的事实,造成举证困难。


1.2.6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方权利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手段,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混凝土企业处于劣势地位,更要注意审查合同中有无不平等违约条款,也不要放弃自己平等追究客户违约赔偿的权利。对于客户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混凝土企业可暂停混凝土供应,扣留相关技术资料,直到解除买卖合同,追究对方欠款利息和违约金。


1.2.7解决争议的办法条款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仲裁要提前约定仲裁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所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混凝土企业应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外出办案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


1.2.8合同生效和用印方面


混凝土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盖其单位公章,合同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公司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合同上手写修改处应由双方盖章确认,并且无论合同文页数多少,都应在每页加盖骑缝章。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应当清晰可见,以便发生纠纷时可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要注意客户在合同上盖的公章的名称应与合同主体一致,要避免客户用部门章或下属临时机构章签订合同。


2 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2.1严格控制 “量差 ”,防止结算亏损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客户提供的混凝土供应决算量小于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供应量,客户借此大额扣减混凝土企业价款的现象。混凝土 “量差”出现原因很多,除了施工方在变更收货人,不认可之前收到的混凝土数量外,如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等特定部位施工、在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跑模、涨模或超结构尺寸、施工方图纸外用混凝土或擅自改变混凝土浇筑部位、搅拌车司机盗卖混凝土、混凝土质量争议等都会产生混凝土 “量差”。


混凝土企业要加强过程控制,防止出现大额结算亏损。一是,要保质保量生产供应混凝土,利用车载GPS监控手段防止搅拌车司机盗卖混凝土;二是,要确保客户授权代表在每车混凝土运输单上都签字认可混凝土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三是,销售、预算人员要在施工浇筑前后勘察混凝土浇筑情况,掌握混凝土跑模、涨模或图纸外用混凝土证据,及时与客户办理混凝土超额用量确认手续;四是,技术人员要及时解决混凝土质量争议问题,防止客户借机扣减混凝土结算量。


2.2加强应收账款监控与催收,做好定期对账工作


由于混凝土企业的应收账款往往少则数十笔,多则数百笔,涉及众多客户与施工项目,而应收账款账龄越长,追账的成功率越低,所以要加强应收账款动态监控,建立应收账款帐龄分析制度。企业应按 “谁销售,谁收款”原则,每月制订收款计划时要明确每名销售人员的收款金额和期限,并建立销售人员收回的应收款账账龄越短、奖金提成比例越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督促销售人员及时催收货款。


混凝土企业销售或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对账,保持双方账目相符。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好制作规范、有效的格式对账单,在销售人员催收货款时直接送达给客户,或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方式将对账单邮寄给客户,要求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账单上应注明 “如贵公司在收到本对账函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未做书面回复的,视为贵公司对本对账函数据的认可”。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客户重新以书面形式确认应收账款数额。


2.3合理应用不安抗辩权,提前控制坏账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混凝土企业要通过合理应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对于恶意拖延办理混凝土价款结算及付款的客户,如其注册资本金不足以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的,或发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发现其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混凝土企业应暂停继续供应混凝土,要求客户限期办理价款结算和支付,或提供相应履约担保,否则,应果断中止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防止出现更大坏账风险。


案例:A公司与 B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履约中 A公司发现 B公司资金严重恶化,遂据合同法中不安抗辩之规则,停止供货且要求即时结款。法院查明B公司确无支付能力。双方调解,中止合同履行,分期还款(幸 A公司采取诉前保全,冻结B公司帐户,得以迫B公司偿付部分货款)。


2.4加强合同文件资料管理,确保履约文书具备证据效力


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合同履约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对每一项工程都建立档案资料。混凝土企业要确保招投标资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等资料的完整,还要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相关往来文件的积累和保存。例如,在混凝土供货量、产品质量等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工程施工图、混凝土技术资料、资料交接单等书面资料;在混凝土价格调整时,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约定;客户支付的支票、承兑汇票、电子汇票等票据及影印资料;在催收混凝土货款时,双方的往来函件,包括催款函等。一旦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提起法律诉讼,这些原始资料就是混凝土企业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3 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后补救


3.1加强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管理,确保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起诉权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混凝土销售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由于客户经常会因各种原因拖延支付混凝土货款,混凝土企业应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时效问题,合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确保债权法定追索权的延续。具体做法有:


3.1.1向客户发函


向客户发送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催款函、律师函等,并要求其签收。如客户拒绝签收以上函件,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3.1.2保留义务相关证据


保留客户同意继续履行还款证据,如与客户订立新的还款协议 (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或保留客户发来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3.1.3保留客户还款相关证据


保留客户实际还款的相关证据,即便付款数额只占应收账款的极少部分,也足以证明一方索要或另一方承认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2适度办理债权转让,依法规范相关手续


混凝土企业往往是先赊购原材料,再生产、赊销混凝土,应收、应付账款居高不下。为降低应收账款风险,缓解原材料款支付压力,混凝土企业可向原材料供应商适度转让应收账款,以债权转让方式冲减债务。在实践中,混凝土企业经常会将一些回款困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材料供应商,相应地也将部分坏账风险转移给了原材料供应商。债权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及抵账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自此不再享有此债权,也不承担任何相关风险及法律责任 ”。同时为避免表见让与的风险,还应注意债权转让通知书应在《债权转让及抵账协议》生效之后再发出。


3.3依法申请支付令,及时高效追收应收账款


对于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任何争议,混凝土价款双方已办理结算手续,客户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混凝土企业可向法院申请向对方发出限期付款的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发出前无需经过庭审程序,在发出后十五日内,债务人如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有些客户完全不理会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作为债权人的混凝土企业就可以立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4提起法律诉讼,捍卫企业权益


对于长期拖欠应收账款、商业信誉不良或履约付款能力差的客户,混凝土企业应在诉讼期限结束前,尽早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追偿债权。诉前要尽量解决客户投诉,取得充分证据,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反诉或被动。要充分掌握对方工商注册、组织机构等信息,尤其是对方在何地拥有动产、不动产的信息,为胜诉后的执行做准备。一旦发现债务方有出卖、隐匿、转移资产迹象的,要尽快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保全除了保障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还可以帮助混凝土企业掌握主动权,常常会有债务人在财产被法院冻结后,主动提出和解和付款计划。由于对于执行困难的案件,混凝土企业也可考虑适当让利,争取加快应收账款的回笼。


4 结论


总之,混凝土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必然要实行产品赊销,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始终存在。混凝土企业应秉承“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重、“事后补救”为辅的宗旨,建立科学的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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