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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请律师

 马尧爱容 2016-04-15

作者丨余振  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


2013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我就与刑事案件结下了不解之缘,实习时呆过两家律所,带我的指导老师都是主办刑事案件或者基本上只办刑事案件的,还有幸结识了一大批热爱刑辩的兄弟姐妹、良师益友。

    

同时,我自执业以来也一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比较关注与刑事辩护有关的各类信息,经常会看到类似《刑事案件聘请律师介入的37天黄金期》、《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刑事案件一定要请律师》等文章,潜移默化中也就形成“刑事案件怎能不请律师”的观念。

    

正是太多这样的“熟食”存在,让我养成了“拿来主义”的习惯。然而,渐渐地,我意识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太过于依赖这些“熟食”了,而忽略了自身“烹饪”能力的锻炼、提升。

    

作为青年律师,我时常听前辈们说起,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要有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为了早日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准备从当下做起,今天就“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请律师”这样一个话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得到前辈、达者们的一些指点。与此同时,若是能够给那些正在考虑要不要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些许启发,那便是锦上添花了。

    

在此,我先声明今天谈论这个话题,并不是为了怂恿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完全不考虑自身及案件实际情况一律聘请律师,只是希望大家能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有个清晰、准确的认识与判断。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找关系是多么的不靠谱。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这里可以看出律师仅仅是个意见发表者、权益维护者,而不是决断者,且其一切工作都需要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这就注定了没有一个律师能够保证案件结果,可以毫不客气地说“那些打包票的律师都是骗子”。


或许,此时一些迷信关系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会为此辩解说人家敢打包票那是因为公检法系统中关系硬。


那就由我来告诉你们,一个刑事案件立案后大致要经过哪些流程:


1、侦查阶段

承办警官搜集证据;需要逮捕的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捕科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侦查完毕后,送预审科进行审查,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到案卷,从公诉处中确定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公诉人审查案卷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重大复杂的,还可能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3、审判阶段

法院接到案件后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官,承办法官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安排时间开庭,最后作出判决;案件重大复杂的,还可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个流程下来,有多少人经手过这个案子,难道那些律师真能买通所有人不成?


事实上,那些声称与办案机关关系过硬的律师,绝大多数无非就是利用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赌概率获取巨额收益罢了。每每当事人提起找关系时,这些律师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人傻钱多我喜欢”;而这些迷信关系的当事人当了冤大头却浑然不知,案件结果好还会认为是律师关系硬,案件结果不好律师按事先的约定退了款,会认为这个律师果然靠谱,一诺千金。



既然如此,那么刑事案件请律师能干嘛呢?


在绝大多数当事人看来,律师能做的无非就是平时的“见见”和庭上的“辩辩”,似乎律师工作是那么的轻松,其实这是一种非常片面的认识。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做、要做的事情其实很多。

在侦查阶段,抚慰家属,平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提供法律帮助;遇有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的,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可以申请检察院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去检察院阅卷,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请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在审判阶段,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方案;准备开庭,设计好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开庭发问、对证据一一质证,发表辩论意见,针对争议焦点再次发表辩论意见;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庭前会议;庭后与法官沟通。


事实上,律师的工作还不限于上面所述之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还有许多其他工作需要做,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协助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自然而然就是律师的所作所为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律师万能论,认为只要找到一名办案经验丰富、人脉资源广的资深大律师且律师费付的到位,有罪都能成无罪。有律师无用论,认为刑事案件找律师没什么用,到了法院后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稍微客观一点的,或许是这样认为,刑事案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是没什么用处的,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往往能起很大的作用。


一个刑事案件通过律师辩护,在侦查阶段公安撤销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获得了无罪判决,或者有罪改判无罪,死刑立即执行未被核准,重罪变轻罪,无期变有期等等,此时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或许就如同救世主般的存在,让人顶礼膜拜。而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了律师的种种努力,结果并没有多大的突破,此时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往往就会被贬得一文不值。


事实上,正如前所述,律师作为意见发表者、权益维护者,对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决定权,这就决定了律师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受制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故客观评价一个律师的作用不在于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也不在于刑期长短,而在于律师是否做到了:在尽最大努力地保障当事人享有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所有事实与证据。这也就是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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