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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融租赁说】关于政府承诺函的相关法律问题之主题问题和法律效力问题

 galton_g 2016-04-16

近来,基础设施类业务在部分金融市场主体、尤其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占比有所上升,在此类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资金方除了锁定融资主体(一般是当地城投平台)的信用外,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锁定当地政府的信用,最为常见的就是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由于国家目前对地方政府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严令管控,政府承诺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存在颇多争议,下文将就政府承诺函的主体问题、效力问题、责任问题及执行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主体资格上看,地方各级政府应有权对外签署或出具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本条可以看出,《组织法》仅规定了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权限,未明确其具体职责权限,在此情况下,政府派出机构(如管委会)是否有权对外签署或出具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存疑

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等法律、监管文件的规定来看,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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