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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也不开庭,究竟行不行?

 jiayin1009 2016-04-17


  今天又开了四个庭。

  开得想吐了。

  有时忍不住质疑?在这个谎言遍地的法庭上,审理一个民事案件,真的有必要开庭吗?所谓的亲历性,难道就是让法官在判决前先听一段编好(甚至是编都没编好)的谎言再来下判?

  经常遇到这样的举证质证。

  审:原告请举证。

  原:我的第一组证据是……;第十七组证据是……。此处省略5000字。

  审:被告请质证。

  被: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工资表是用人单位保管的,他是怎么复印到手的?对第九组证据不认可,因为当时盖章的时侯,经理喝醉了酒,不是真实意思都盖公章了……。对第十二组证据的真实不认可,但提请法庭注意,其中第七条第二段“……”刚好证明我方的主张……。

  审:等等,被告,你既然否认了该份文件的真实性,怎么又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你方的主张?

  被:哦,我对该证据整体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其中刚好能证明我方主张的这段话的真实性认可……。

  审:被告注意,那是一份文件,打印在一张纸上,你对中间一段文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整页文件不认可是什么意思?

  被:呃……,就是对刚好能证明我方主张的部分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部分的真实性不认可……。

  还有这样的法庭调查询问?

  审:原告,被告入职你公司的时间?

  原:被告是2015年8月入职。因为被告的社保就是15年8月份才买的。

  被:原告撒谎,我是14年底就入职了。他们公司都是上班半年后才给员工买社保?

  原:提请法庭注意,被告认为其14年底入职是其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的。

  被:有证据,既然原告虚假陈述的我入职时间,我申请补充提交我的公积金缴纳记录来证明我的入职时间。单位在入职当月就给员工缴纳了公积金。

  原:提请法庭注意,举证期限已过,我方拒绝质证。

  被:请法官当庭登录成都市公积金网站查询。

  登录后,一看,确实如此。

  原:哦,原来是14年12月入职的啊,那可能是我记错了,……。

  审:……。

  质证,基本是对自己有利的认可,对自己不利的不认可。

  所以,我最佩服律师们这样的的质证意见:以上证据我均不认可。

  9个字,一气呵成,让人听了精神振奋。

  法官也好写判决: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不认可,但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后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也是一气呵成。

  法庭调查询问,基本是避重就轻,东编西绕,东拼西凑。不小心说了实话,在签笔录了时候反应过来了,坚持要改过来……。

  与其这样,不如不问,免得干扰心神。

  庭开得越多,越来越感觉大量的民事案件没有开庭的必要。

  开庭听着那50%的废话+49%的谎话+1%的实话,除了浪费可以写一二个判决的时间,别无他用。好不容易听到1%的实话,也要通过证据来论证,是否可以采信。

  证据为王,裁判之道。

  想想被告缺席的公告案件,出错的比例反而更少,足以证明一个真理:让法官听到的假话越少,法官判得越好!

  原告交诉状,被告15天内交答辩状,不交视为放弃答辩;

  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各自在15天内写书面质证意见交法庭,不交视为放弃质证;

  交质证意见时一并交书面辩论意见,不交视为放弃辩论;

  交完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法官在收到书面质证意见和收面辩论意见之后15天写出判决送达双方,结案!

  总共一个半月结一案,节约的开庭时间用来认真写好判决。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非要开庭,最完美庭审流程应该是这样: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

  被:不。

  审: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陈述你的诉请!

  原:见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请驳回原告诉请。

  审:原告举证!

  原:见证据目录。

  审:被告质证!

  被:对原告的证据均不认可。

  审:被告举证。

  被:详见证据目录。

  审:原告质证。

  原:对被告的证据均不认可。

  审:双方是否有提问或对事实的补充陈述?

  原:无。

  被:无。

  审:原告,你的辩论意见

  原:坚持我方诉请。

  审:被告,你的辩论意见?

  被: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双方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无。

  被:无。

  审:原告,请最后陈述!

  原: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被告,请最后陈述!

  被:请法院依法裁判。

  休庭,回家等判决。

  文/白羊座沙加 源/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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