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开了四个庭。 开得想吐了。 有时忍不住质疑?在这个谎言遍地的法庭上,审理一个民事案件,真的有必要开庭吗?所谓的亲历性,难道就是让法官在判决前先听一段编好(甚至是编都没编好)的谎言再来下判? 经常遇到这样的举证质证。 审:原告请举证。 原:我的第一组证据是……;第十七组证据是……。此处省略5000字。 审:被告请质证。 被: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工资表是用人单位保管的,他是怎么复印到手的?对第九组证据不认可,因为当时盖章的时侯,经理喝醉了酒,不是真实意思都盖公章了……。对第十二组证据的真实不认可,但提请法庭注意,其中第七条第二段“……”刚好证明我方的主张……。 审:等等,被告,你既然否认了该份文件的真实性,怎么又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你方的主张? 被:哦,我对该证据整体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其中刚好能证明我方主张的这段话的真实性认可……。 审:被告注意,那是一份文件,打印在一张纸上,你对中间一段文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整页文件不认可是什么意思? 被:呃……,就是对刚好能证明我方主张的部分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部分的真实性不认可……。 还有这样的法庭调查询问? 审:原告,被告入职你公司的时间? 原:被告是2015年8月入职。因为被告的社保就是15年8月份才买的。 被:原告撒谎,我是14年底就入职了。他们公司都是上班半年后才给员工买社保? 原:提请法庭注意,被告认为其14年底入职是其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的。 被:有证据,既然原告虚假陈述的我入职时间,我申请补充提交我的公积金缴纳记录来证明我的入职时间。单位在入职当月就给员工缴纳了公积金。 原:提请法庭注意,举证期限已过,我方拒绝质证。 被:请法官当庭登录成都市公积金网站查询。 登录后,一看,确实如此。 原:哦,原来是14年12月入职的啊,那可能是我记错了,……。 审:……。 质证,基本是对自己有利的认可,对自己不利的不认可。 所以,我最佩服律师们这样的的质证意见:以上证据我均不认可。 9个字,一气呵成,让人听了精神振奋。 法官也好写判决: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不认可,但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后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也是一气呵成。 法庭调查询问,基本是避重就轻,东编西绕,东拼西凑。不小心说了实话,在签笔录了时候反应过来了,坚持要改过来……。 与其这样,不如不问,免得干扰心神。 庭开得越多,越来越感觉大量的民事案件没有开庭的必要。 开庭听着那50%的废话+49%的谎话+1%的实话,除了浪费可以写一二个判决的时间,别无他用。好不容易听到1%的实话,也要通过证据来论证,是否可以采信。 证据为王,裁判之道。 想想被告缺席的公告案件,出错的比例反而更少,足以证明一个真理:让法官听到的假话越少,法官判得越好! 原告交诉状,被告15天内交答辩状,不交视为放弃答辩; 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各自在15天内写书面质证意见交法庭,不交视为放弃质证; 交质证意见时一并交书面辩论意见,不交视为放弃辩论; 交完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法官在收到书面质证意见和收面辩论意见之后15天写出判决送达双方,结案! 总共一个半月结一案,节约的开庭时间用来认真写好判决。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非要开庭,最完美庭审流程应该是这样: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 被:不。 审: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陈述你的诉请! 原:见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请驳回原告诉请。 审:原告举证! 原:见证据目录。 审:被告质证! 被:对原告的证据均不认可。 审:被告举证。 被:详见证据目录。 审:原告质证。 原:对被告的证据均不认可。 审:双方是否有提问或对事实的补充陈述? 原:无。 被:无。 审:原告,你的辩论意见 原:坚持我方诉请。 审:被告,你的辩论意见? 被: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双方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无。 被:无。 审:原告,请最后陈述! 原: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被告,请最后陈述! 被:请法院依法裁判。 休庭,回家等判决。 文/白羊座沙加 源/法眼观察 责任编辑:智飞小魏(微信号:zhifeiwei)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微信营销,电话:4006789075 分享知识,传递法治精神! |
|
来自: jiayin1009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