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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制改认缴制这个“红包”怎么拿?丨律新社求证

 望云1120 2016-04-17

律新社丨朱风雅


2014年1月,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两年多来,我国新登记企业数量屡创新高,改革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于律师行业而言,改革让他们实实在在享受到了实务操作中的便利,但也带来一些困惑。
 
刚刚过去的周末里,为期两天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律师实务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小礼堂火爆开讲!会上,来自政府、法院及律师行业等专家学者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实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与交流。
 
不少律师就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提出了新的感受,有律师提出,如何追究股东责任,如何保证交易安全等,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认缴制”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股东来说,无疑是“去掉了台阶、敞开了大门、松开了手脚、摘下了紧箍咒”,大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以来,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让市场活力和改革红利更加充分释放。但同时,这中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委员会副主任金冰一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实缴资本制下,公司只是存在大量的抽逃资金或者待验资的问题,但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把注册资本增得更大,然后操控公司实际上却不去承担出资义务或者把认缴时间拉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去实施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的制度
 
金冰一律师指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但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改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等要求本就大大降低,再加上可以认缴出资,如何保证交易安全?在公司滥用认缴制又无法追究其公司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认缴制”如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资本制的改革,是此次商事制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举措,一方面它符合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打破了创业创新的束缚,另一方面也对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屠磊律师在采访中谈到,实缴资本制变成认缴资本制,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零成本开公司,政府前置的审批监管放松了,那么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可能会出现的弊端的预防机制都应该跟上,比如当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提前到期等。同时,行政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巡查力度和制度的宣传力度,以加强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降低交易风险
 
改革中的各项规定和实务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为广大律师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挑战,与此同时也会伴随着意想不到的机遇。
 
就像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委员会主任曹志龙律师所说,“每次政策和制度的改变都会滋生很多新的法律服务空间”,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新旧制度和观念的不断碰撞,商事争议以及公司法诉讼案件必然有所增加,同时在公司内控方面、非诉讼中合同文本设置等方面都产生了新的服务方向和内容,将会为有准备的律师提供很多机遇。


【背景阅读】

商事制度改革后主要出现哪些变化?
 
1、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
 
改革的核心在于将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和金额交给股东自行约定,股东应将该约定载入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否则其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
 
3、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4、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 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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