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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律师会客室|如何跨过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

 中江刘刚律师 2017-06-20

新《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不是可以认而不缴?也无需担责?请看下文分析。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上述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这条规定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二、注册资本是不是可以不缴纳

这个是不可以的。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出灵活的规定,但其本身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法律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法律强行规定调整为由股东通过章程自行决定。法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出资。


三、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都可以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这里包括利息责任。

同时还应注意,股东如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到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最高法称更倾向于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


五、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举个例子,夏某、李某2012年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没有注册资本,于是向B公司借了2000万,办完公司登记后当天就把2000万元注册资本撤出并归还B公司。

当时注册资本还是实缴制,后当地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经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根据A公司登记的类型及营业范围,属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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